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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师协实〔2022〕4号)
  •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师协实20224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1222日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20221224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常用加热设备,主要是指在实验室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烘箱、电窑、电烙铁、电吹风、热风枪等常用加热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实验室使用的常用加热设备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系应对本单位实验室使用的常用加热设备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对本实验室内的常用加热设备做好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对使用人员开展规范操作安全教育,定期检查常用加热设备的安全状况。

    第四条 各系在购置大功率加热设备前,应明确设备固定安装地点,检查实验室的用电负荷,严禁实验室用电超负荷运行和随意搬动大功率加热设备。大功率加热设备需由安全事务部进行安全用电审核报备后方可采购。使用大功率加热设备,需配置专用插座、开关及熔断器,严禁使用接线板供电。

    第二章烘箱、电窑等加热设备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烘箱、电窑等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性化学品和纸板、泡沫、塑料等易燃物品,不能放置冰箱、气瓶等设备,不得堆放杂物。烘箱的进风口和出风口位置应保持通畅,热风出口及上方应避免任何形式的布线。应在烘箱、电窑等加热设备旁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

    第六条 烘箱、电窑等加热设备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第七条 使用烘箱、电窑等加热设备时,必须定时观察或有实时监控设施,严禁无人监管运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机过夜,须先向老师和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报备,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运行加热设备的实验室须安装摄像头、烟雾报警器等技防设施。

    第八条 在加热设备中放置物品严禁遮挡测温元件。严禁将易燃、易爆、易挥发性物品置于普通烘箱中加热,以免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如特殊情况确需加热上述物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在真空烘箱中加热,并做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条 经常保持设备内及周围环境清洁。泄压盖或散热板等附近不能放置任何物品,注意周围人员和物品的安全。

    第十条 烘箱、电窑不可使用接线板供电。从加热设备内取出试样时一定要切断电源,以防触电;装取试样时要戴专用手套,以防烫伤;未经许可不得随便触摸开启的加热设备及周围的试样。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并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 在对设备进行检修、修理之前须关闭电源。检修与修理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第三章 明火电炉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应使用密封电炉、电陶炉、电磁炉等加热设备替代。确需使用明火电炉进行实验的,须经学院审核后,报网络信息与实验管理中心、安全事务部审批。

    第十三条 明火电炉使用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气瓶和易燃杂物,确保明火电炉的使用安全。使用场所必须配备灭火器、沙桶(箱)等灭火设施。

    第十四条 明火电炉责任人必须对明火电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检修,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章其他加热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通电的电烙铁不使用时,应摆放在烙铁架上,防止烙铁头引燃物品或有其它不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电烙铁、电吹风、热风枪等加热设备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

    第十七条 不得将刚使用完毕的电吹风、热风枪、电烙铁立即收纳起来,应搁置到室温后再进行收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对于超过使用年限或虽在使用年限内但已无法正常工作的加热设备应及时报废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或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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