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学生困难补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与标准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在校期间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勤奋,积极向上,生活俭朴,无不良消费习惯,在以下情况可申请补助:
1.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其家庭无力承担。重大疾病主要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界定的三十六种重大疾病》(详见附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医药费用额度等给予2000-5000元临时性补助。
2.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或重大地质、自然灾害等,严重影响学生学习和生活,视具体情况给予1000-3000元临时性补助。
3.其他需要学院提供紧急救助的,视具体情况给予补助。
二、经费来源
学院特殊困难补助经费来源:学院学生奖、助学专项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金、社会捐助资金等。
三、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登录学工系统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核。各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召开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补助意见并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复核审批。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经学生事务部部务会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分管领导审批,并定期向院务会议通报特殊困难补助发放情况。
(四)发放补助。学院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补助金额发放到学生本人中行账户。
四、监督管理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或收回资助款:
1.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及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分者。
(二)对骗取、套取、虚报、挪用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
(三)特殊困难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接受学院纪委、审计的监督。
五、其他事项
(一)特殊困难补助应综合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同一学年不可重复申请。
(二)受助学生须合理使用特殊困难补助,以帮助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过正常标准的生活支出。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事务部负责解释。原《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界定的三十六种重大疾病
附件: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界定的三十六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多发性硬化症
27.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28.植物人
29.系统性红斑狼疮
30.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
31.原发性心肌病
32.重症肌无力
33.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34.坏死性筋膜炎
35.终末期肺病
36.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