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直〔2010〕24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号)等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专升本)在校生。其中,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申请与评审工作于9-10月份进行,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六条 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各系党总支书记、师生代表组成。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以院系为单位下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院系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院系相关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组员,负责院系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在评定学年(指提出申请时的前一
学年,下同)及提出申请时不得有未解除的处分或通报批评;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在评定学年,符合优秀
学生一等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排名以同年级同专业总人数和名次确定,下同),均在10%以内且评定学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即未参加过补考)者,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达到前30%、没有不及格科目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或多个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并由本人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在团队项目中获奖次序应排名前三。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
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
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团队成果中贡献度应排名前三。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在评定学年及提出申请时不得有未解除的处分或通报批评;
(四)生活俭朴,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不隐瞒家庭经济变化和外来资助情况,并通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在评定学年,符合优秀学生三等以上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须名列前40%,且在评定学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即未参加过补考)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40%,但达到前60%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表现突出,并由本人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在团队项目中获奖次序应排名前三。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在团队成果中贡献度应排名前三。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是主要演员。
7.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
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名额指标,根据各院系有资格参评的在校生人数比例进行名额划分,各院系按划分名额进行推荐。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由学院发布评选通知,各院系组织符合条件的同学申报。
(二)开展评审:各院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本院系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形成院系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提交的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进行复审,形成建议获奖学生名单上报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建议获奖学生名单及评定工作的整体规范性,拟定全院的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三)进行公示:全院的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形成评审报告:公示无异议后,院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五)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报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材料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院学生奖助工
作领导小组指示整理评审相关材料,并按要求报送福建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在评审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选资格,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的评选。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但不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专项资金拨款到账后,学院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执行,专款专用,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政策宣传和评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事务部负责解释。原《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闽师协办〔2007〕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