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协学〔2025〕23号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充分和高质量就业,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资助补助对象为当年达到毕业条件且为脱贫户(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的应届毕业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是用于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应届毕业生参加公考、考级、考证、考研、面试等就业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申报工作严格遵循诚实守信、自愿申请、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发放标准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全日制脱贫户(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子女或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应届毕业学生,以上三类人员之一;
(三)完成学籍注册,且学籍正常;
(四)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就业;
(五)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记录;
(六)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补助标准:按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三章 申请与发放流程
第七条 申请流程及材料
(一)学生申请。每年3月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愿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毕业生就业补助金申请表》;
2.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一项即可):
(1)本人所在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脱贫户[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的证明材料(含扶贫手册)复印件或证明原件一份;(脱贫户[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毕业生提供)
(2)经年审的本人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如毕业生本人信息不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内,需附所在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一份;(低保家庭毕业生提供)
(3)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或所在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原件一份;(残疾毕业生提供)
(4)本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人员证明原件一份(特困人员毕业生提供)。
3.积极参加公考、考级、考证、考研、面试等就业工作相关证明材料。如:准考证复印件、面试证明材料、就业三方协议复印件等。
(二)各系(院)初审。各系(院)审核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以系为单位报送《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申请汇总表》。
(三)学生事务部复核。院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院)报送的学生推荐名单后,进行复核。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予以公示,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补助金发放。6月底前,学院将就业补助金统一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认真审核、筛选,实事求是地给予补助。补助名单将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监督。杜绝出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
(一)提交申请后,违反校纪校规及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分者;
(二)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补助金用于高消费等改善个人生活行为者;
(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
(四)截止当年12月31日前未能毕业者。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事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