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提高学生资助工作成效和水平,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6〕46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督查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系及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个人。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及学生事务部、人力资源部、资产与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督查领导小组。院学生资助工作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院学生事务部,办公室主任由学生事务部主任担任,负责督查工作的协调、联络、资料收集和日常性督查工作。
第五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督查内容抽调人员组成督查小组开展工作。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六条 督查小组每年对系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督查,各系每年对本单位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自查。
第七条 督查内容
(一)主要相关工作的部署情况,成立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建立认定材料归整情况;
(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情况,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学院奖助学金评审、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使用情况、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政策落实情况以及相关资助项目材料归整情况;
(三)各系奖助学金项目等文件的制定情况;
(四)资助育人活动的开展情况;
(五)学生资助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六)学生对系及经办个人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七)督查小组需要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督查以日常工作考核、工作汇报、书面调查、座谈会、实地查看档案资料等方式实施,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
第九条 督查小组对发现的问题一般以书面的方式向被督查系反馈,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院学生资助工作督查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督查系有师生员工在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中涉嫌违纪违规的问题;
(二)被督查系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工作失职,出现工作失误导致学生反映强烈的重大事项;
(三)督查小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督查小组每次督查结束后要将督查相关资料整理后交院学生资助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四章 考核问责
第十一条 督查小组在督查中要严守工作纪律,及时发现督查系或个人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并上报院学生资助工作督查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及时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或者超越本级处理权限的要及时上报并移交相关部门。对被督查系师生员工反映强烈、属于督查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对发现的问题处置不力或上报不及时的;对重大问题漏报、瞒报和包庇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督查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被督查系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履职,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有违纪违规倾向的要及时教育和纠正;对已经发生违纪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处理和上报,对处理和上报不及时、漏报、瞒报和包庇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三条 对推诿拖拉、敷衍塞责,不配合资助工作督查的系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落实不到位,或工作严重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学院有关规定约谈问责或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