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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修订)

时间:2018-05-07作者:系统管理员


闽师协学〔2018〕23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素质综合

考评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系、国际教育学院

2018年第5次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2018426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修订)


一、综合考评的目的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客观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实际表现与素质水平,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综合考评遵循的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有利于引导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突出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科学性原则:科学、系统、规范地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尽可能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

(三)可比性原则:适用于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进行量化考评,便于学生之间进行比较。

(四)公开性原则: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各级组织测评相结合的原则,测评人员、过程、结果公开。

三、综合考评的内容与方法

(一)定量综合考评

1.定量综合考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分、学业表现分与文体表现分三大类。

2.定量综合考评采用现成考试成绩直接填写计算和班级评议小组、年级评议小组测评计算的方法,奖励分、扣分根据学生的突出表现或明显错误按规定标准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给学生加减分。

3.三大类考评指标、权重及其做法见《学生素质综合考评评分细则》。

(二)定性综合考评

1.定性综合考评内容:学生一学年来德、智、体、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成绩、存在问题以及今后努力方向。

2.定性综合考评办法: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素质学年综合考评登记表》中定量考评的有关指标,草拟鉴定或综合评语,由年级辅导员审核,并向系领导汇报同意后填入《学生素质综评》栏目。

四、几类特殊学生综合考评的处理

(一)休学、退学和开除学籍学生不进行当学年综合考评。

(二)提前和推迟毕业学生的毕业总评成绩取其在校学习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的平均值。

(三)对于具有特殊才能、突出专业特长或为学院作出特殊贡献的学生,经学生申报,系审核上报,学院同意后,其毕业总评直接进入优秀等级。

(四)转专业学生转出学年的综合考评在原就读系进行(含各类评优),毕业综合考评按转入专业的实际成绩计算。结业生不累计毕业总评成绩。

五、综合考评的组织与实施

(一)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工作由院学生事务部具体负责考评办法的制定、完善和实施指导。

(二)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工作在系党政领导下进行,年级辅导员具体组织实施。系秘书负责对各年级、各专业学生进行学业成绩分考评计算。辅导员负责组织对本年级学生其他项目的考评和学生总积分汇总工作。

(三)各专业各年级、班级要重视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成立综合考评信息搜集小组,采取组织搜集和学生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记实性考核、管理制度,确保考评的客观性。

(四)测评前要在学生中进行一次动员,讲明考评的意义、方法等,让每一位学生都能端正态度,正确评价自己和他人,实事求是,一分为二,使考评的结果更加真实、客观。

(五)班级评议小组由班委会、团支部主要干部和学生代表(由全班同学民主推荐产生,不少于考评小组1/3)组成,负责班级考评工作。年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年级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由全班同学民主推荐产生,不少于评议小组成员1/3)组成,负责年级考评工作。年级评议小组要注重做好同年级同专业不同班级间考评成绩的平衡工作。辅导员负责全面复审年级测评结果,但不得擅自更改年级评定的成绩,如有疑义,必须向系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可向评议小组提出复评建议,复评结果要经系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确定。

(六)考评工作安排在每学年末进行。于放假前完成班级、年级测评工作。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应将经过系领导审核的考评结果向学生公布。学生如有异议,应在一周内提出。如确有错漏,应予以更正。学生对考评结果如有意见,可向院学生事务部投诉,学生事务部有权随时调阅审核所有资料,并要求辅导员负责说明考评情况。《学生素质学年综合考评登记表》经学生本人签字后及时存入学生档案。各系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将学生素质学年综合考评成绩上报学生事务部。

(七)学生素质学年综合考评是对学生一学年表现的全面考评和鉴定。考评成绩作为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的依据。

(八)各系可在《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修订)》的规定范围内,结合本系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应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并经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生事务部备案。

(九)凡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取消其当学年一切评优资格。

(十)本办法及《评分细则》中未尽事宜由学生事务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及《评分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在全院学生中实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评分细则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

评分细则

               

一、思想政治表现测评

思想政治表现分 = 基础分 + 奖励分+ 扣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评定标准

思想政治表现的基础分满分为80分。

包括以下7项内容,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计80-75分、74-65分、64-60分、59-0分。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主要考核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同程度和在重大事件中的立场表现。

2.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活动,走与实践相结合、向人民群众学习的成长成才道路。主要考核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的表现和在集体活动中的表现。

3.具有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富有奉献精神,顾全大局;树立开拓进取、讲求实效、公平竞争、团结协作等观念。主要考核在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和日常生活中的表现。

4.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和社会的团结、稳定。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和关键时刻的表现。

5.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积极参加文明校园建设。诚实守信、勤劳敬业、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尊重他人劳动、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抵制不良社会风气。主要考核在公共场所和人际交往中的道德行为。

6.具备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和正确的审美观点,努力培养辨别美、丑的能力,自觉创造美的生活。主要考核是否具备良好的情趣、情操和文化艺术修养,以及在校园文化生活中的表现。

7.心理健康,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心理调适能力。主要考核是否具备良好的适应性和自我约束规范能力,以及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及面临困难、挫折时的心理表现。

(二)基础分通过学生的日常思想、行为表现与关键时刻(及对重大事件)的立场、观点、态度、言行等途径,对学生的实际表现进行测评。

(三)班级测评分以全班同学对每一位同学的测评分去掉若干个最高分、若干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计算。

(四)实际得分为班级测评分与年级测评分的平均分。

(五)思想政治表现的奖励分包含荣誉分、社会工作分及附加分。(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分)

1.荣誉分

1)凡事迹突出,在本学年内获国家、省、市或校(院)、系级荣誉称号的(不含获奖学金者),分别加10分、7分、5分、2分;获得校(院)长嘉奖者,加6分(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荣誉以最高分计,不同事迹可累加)。

2)凡在本学年内被评为院级或院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的班级,该班的班长和团支部书记,每人可加3分,其他班委委员和支部委员加2分,班级其他成员加1分。

3)受校(院)、系通报表扬者每次分别加3分、1分(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表扬以最高分计,不同事迹可累加)。

2.社会工作分

1)担任院学生团委副书记,校(院)学生会主席,加8分;

院团委书记助理,职能延伸型学生组织(大学生艺术团、院学生教学信息团、院学生记者站、院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促进会、纠察大队、院新媒体中心、易班学生工作站等,下同)正职,加7分;

担任校(院)学生会副主席,校(院)团委和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职能延伸型学生组织副职,系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等,加6分;

担任校(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副职,职能延伸型学生组织各部门正职,系学生会副主席,系团委、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年级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年级辅导员助理,校(院)各协会会长,团支部书记、班长,党支部书记等,加5分;

担任职能延伸型学生组织各部门副职,系团委和学生会各部门副职,年级学生会副主席,年级团总支、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校(院)各协会副会长,系各协会会长,团支部副书记、副班长、党支部副书记等,加4分;

担任年级团总支、学生会各部门副职,系各协会副会长,团支委,班委,党支部委员,党小组负责人,宿舍长,有关部门聘用的学生助理等,加3分;

担任小组长或各级各类干事等,加2分。  

2)有关部门聘用的学生助理必须以聘书和该部门的鉴定为准。

3)兼任数职者,只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加。

4)社会工作分均按学生干部任职时间长短和工作表现予以加分。担任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半年计算;学生干部民主测评支持率达不到60%,或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或不能履行干部职责,或因违反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受免职处理的,不评给社会工作分或酌情加分。

3.附加分

1)为国家、学院争得荣誉,事迹突出者(专指与坏人坏事作斗争、抢险救灾、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抢救伤残病人等),酌情加5—10分。

2)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服务时间满20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3)积极参加义务献血者,加2分。

以上均由学生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由各系审核认定。

(六)扣分

受到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纪律处分者,分别扣7分、5分、3分、2分。受党团纪律处分者,可依此酌扣。因违反规章制度受校(院)、系通报批评者,分别扣3分、1分。同一事件同时受到党团纪、纪律处分者,不重复扣分。

(七)思想政治表现分同时转换成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计算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确定思想政治表现考评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的30%(获得省级以上班集体荣誉称号的不超过40%),良好比例不超过60%。

二、学业表现分测评

学业表现分=平均学分成绩 + 英语、计算机过级等奖励分+创新实践能力奖励分

(一)学业测评分以平均学分成绩计算

平均学分成绩=(K1+K2+K3+……Kn)÷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K为每门课程实考成绩×该门课程学分。

(二)英语、计算机过级等奖励分

1.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国家规定划线及以上者一次性分别加2分;英语专业通过专业英语四级、八级者一次性分别加2分;参加英语雅思考试成绩达到5.5以上或托福考试成绩达80以上者一次性加2分。

2)通过国家(省)计算机一级考试者加1分;二级考试者加2分; 三级考试者加3分。

3)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者,初级加0.5分,中级加1分,高级加2分,同一学年获同一工种多个等级证书的,按取得的最高级别计分。

(三)创新实践能力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分)

1.获得“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竞赛和“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特等奖,团队人均加平均学分成绩15分;一等奖(金奖),团队人均加12分;二等奖(银奖),团队人均加10分;三等奖(铜奖),团队人均加8分。省级特等奖,团队人均加10分;一等奖(金奖),团队人均加8分;二等奖(银奖),团队人均加6分;三等奖(铜奖),团队人均加4分;优秀奖,团队人均加2分。获奖个人的具体加分按照获奖团队加分总分与每个人的实际作用,由获奖团队指导老师与队长商定。国家特等奖获奖团队个人加分不超过20分,省级特等奖获奖团队个人加分不超过12分,国家级、省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获奖团队个人加分不超过相应级别、上一名次获奖团队的人均分。同项目多层次获奖,按最高档次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

2.凡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第一创作者每项分别加平均学分成绩20分;获得省级奖励,加10分;获得市、校(院)级奖励,加5分。第二、第三创作者等加分依次减半。同项目多层次获奖,按最高档次加分。

3.专业论文或专业作品在学校认定的A类学术期刊发表,每篇加平均学分成绩10分;在B类学术期刊发表,每篇加8分;在CSCD或CSSCI学术期刊发表,每篇加6分;在其它各类学术刊物(CN刊号)发表,每篇加2分;收入各类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作品集,每篇加1分。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加分依次减半。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4.获得国家级专业大赛个人项目一等奖,加平均学分成绩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优秀奖,加3分。省级一等奖,加7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3分;优秀奖,加2分。获得国家级专业大赛团体项目一等奖,团队人均加平均学分成绩8分;二等奖,团队人均加6分;三等奖,团队人均加4分;优秀奖,团队人均加2分。省级一等奖,团队人均加5分;二等奖,团队人均加 3分;三等奖,团队人均加2分;优秀奖,团队人均加1分。获奖团队个人加分按照获奖团队加分总分与每个人的实际作用,由获奖团队指导老师与队长商定。国家一等奖获奖团队个人加分不超过10分,省级一等奖获奖团队个人加分不超过8分,国家级、省级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获奖团队个人加分不超过相应级别、上一名次获奖团队的人均分。同项目多层次获奖,按最高档次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

以上专业大赛必须是学院或系统一组织学生参加的专业竞赛,赛事级别参照《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学科研业绩奖励办法(修订)》(闽师协教〔2015〕110号)进行认定;以上创造发明、科研成果、专业论文以及专业作品必须经过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认定。

三、文体表现分测评

文体表现分 = 基础分+奖励分+扣分

(一)文体表现基础分为80分

文体基础分着重对学生课外文化体育活动进行测评,即测评学生参加校(院)、系、年级、班级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的情况和平时体育锻炼情况。具体测评表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计80-75分、74-66分、65-60分、59-0分。由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评定。

(二)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分)

1.本学年参加全国、省、校(市、院)、系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分别加评5、3、2、1分;获奖者再按获奖名次或等级酌加8-0.5分,同项目多层次竞赛获奖或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体育项目破国家、省、校(市、院)、系纪录者可分别加评6、5、4、3分。

2.学生公开发表非本专业论文(作品),每篇加1-5分。

(三)扣分

凡无故不参加集体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者,每次扣1分。

四、学年综合测评总分

学年综合测评总分=政治思想道德表现测评分×20% + 学业表现测评分×70% + 文体表现测评分×10%

五、毕业综合测评总分

)学生毕业综合素质测评分=政治思想道德表现测评平均分×20% + 学业表现测评平均分×70% + 文体表现测评平均分×10%

)产业实践成绩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按4.5%和6%直接加入学生毕业综合素质测评分中。

(三)学生毕业总评价根据学生毕业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名顺序评价为优、良、合格三个等级,其中名列本年级同专业前30%的学生评定为优,名列本年级同专业前30%—70%的学生评定为良,名列本年级同专业后30%的学生评定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