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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1    点击量:1

协委20193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准则》(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十准则》)等文件精神,经院党委会研究,制定《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坚持有违必究、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三条  教职工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教职工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学院专职教职工、劳务派遣人员、特聘人员及外聘人员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清单

第五条  违反“坚定政治方向”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四)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五)其他违反“坚定政治方向”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自觉爱国守法”清单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二)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

(三)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

(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党和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五)违反保密规定导致泄密或公开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

(六)其他违反“自觉爱国守法”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传播优秀文化”清单

(一)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者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活动。

(三)在校园内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四)制作、贩卖、传播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五)其他违反“传播优秀文化”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潜心教书育人”清单

(一)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二)工作中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给学校师生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工作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四)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指导学生任务,拒不接受单位分配的其他工作。

(五)其他违反“潜心教书育人”的情形。

第九条 违反“关心爱护学生”清单

(一)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二)强迫学生处理教职工个人或家庭事务。

(三)没有尽到教师应尽的职责,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四)其他违反“关心爱护学生”的情形。

第十条  违反“坚持言行雅正”清单

(一)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以及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二)利用职权、教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四)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

(五)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六)其他违反“坚持言行雅正”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违反“遵守学术规范”清单

(一)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评聘、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六)其他违反“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形。

第十二条  违反“秉持公平诚信”清单

(一)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行为。

(三)违反评卷、考评、评审等管理纪律,影响公平、公正。

(四)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谣言,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

(五)其他违反“秉持公平诚信”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坚守廉洁自律”清单

(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二)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评估评审、设备测验检验、工程管理、水电收费、公房安排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四)在招聘、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工资调整等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违反“坚守廉洁自律”的情形。

第十四条  违反“积极奉献社会”清单

(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二)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亲属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三)其他违反“积极奉献社会”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及问责

第十五条  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职工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清单所列举的情况,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轻微的,开展谈话提醒,要求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教学及科研项目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该教师当年度考核原则上认定为基本合格。

情节较重,还应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人事管理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是中共党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教职工的师德师风负有主体责任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对师德失范行为监管不力、推诿隐瞒、拖延处分或拒不处分。

(六)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七)其他师德师风建设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七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院分别做出检讨,并引以为戒,开展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第十八条  学院职能部门、各系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问题的受理调查单位,院党委党务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受理和复核单位。

第十九条  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程序

(一)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院党委党务工作部院党委党务工作部委托教师所在单位开展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教师所在单位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二)教师所在单位调查核实结束,须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职工师德失范工作记录表》,由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报院党委党务工作部。

(三)院党委党务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应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四)根据复核结果,由院党委党务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经院党委会研究审定。

第二十条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后,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受问责或处分期满后,需向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所在单位根据其表现提出意见报院党委党务工作部院党委党务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提出延长或解除建议,经院党委会研究审定。

第二十二条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和其他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党委党务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职工失范行为工作记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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