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家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7 点浏览次数:66 发布人:王海霞
闽师协资〔2019〕3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家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家具管理暂行办法》经2019年第12次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2019年6月15日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家具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学院家具资产管理,提高家具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家具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爱护使用”的原则,从申购、购置、验收、入账、调配到报废、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 资产与财务部和校区管理办公室是学院家具管理的工作部门。资产与财务部负责建立学院家具总账和分户账,对全院家具的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全院家具资产的报废审批等工作;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家具维修及家具报废鉴定等工作。
第三条 学院各单位为家具的二级管理单位,各单位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家具的采购申报和统筹管理,同时应配有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家具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为本院在职员工,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落实、执行学院家具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家具使用管理办法。
(二)负责做好家具的入账、使用、维护、保管、变动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杜绝闲置,合理调剂,提高家具使用效益。
(三)建立本单位家具资产领用人保管制度,及时核查本单位家具资产的领用人登记信息。发现有误时,应及时予以纠正、补充、完善。
(四)及时向资产与财务部报告本单位资产的使用情况。
(五)每年配合资产与财务部对本单位家具使用情况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账、账物相符。
第五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对外转让和赠送各类家具,不得使用教学和科研经费等购买家具进行商业活动。遇有丢失和损坏家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具是指桌、椅、床、柜、沙发、台架等一般设备。不论何种经费、何种渠道(包括赠送、调拨、调剂等方式)添置的各种家具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购置与验收入账
第七条 家具的购置和验收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节约、简朴、使用的原则合理配置和采购家具,不得豪华配置,不得使用名贵木材。其中办公会议家具应按照《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的规定进行配置。
第九条 家具验收时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应逐一登记家具,并及时收集包括家具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质保期等资料以便建档。未登记的或必备材料不全的家具,不予入账 。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在增加家具时均应登陆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建账入库,经资产与财务部审核盖章后,按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到财务部门报销,资产与财务部和家具使用单位应及时建立相应的账、卡。
第十一条 条码标签是家具资产的终身唯一编号,家具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应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固定资产信息卡(条码标签)粘贴要求》,将其妥善粘贴于家具不宜磨损的表面。如标签脱落,应及时补打并粘贴。
第十二条 家具的使用与维护
(一)教室、会议室、实验室等属于公共使用的家具,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行政办公、科研家具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三)家具的维修。由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向校区管理办公室申报,校区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并按计划组织维修。
第十三条 资产与财务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院内调拨家具。
第十四条 院内家具的调剂,由调出单位资产管理员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调出和调入单位的资产管理员、领用人、负责人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报资产与财务部审批备案,以确保持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退休或调离学院时,其领用的家具应及时交还原单位,原单位应出具已收回证明送至资产与财务部,资产与财务部给予签字后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六条 学院内部调动人员所用的家具原则上应留在原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走时,须征得原单位同意,办好调拨手续,做好相应的账目变更。
第十七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变动前必须办理家具账物移交手续,交接时双方和单位负责人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持移交清单到资产与财务部调整资产管理系统账号。因交接不清造成家具丢失的,要追查单位负责人和原家具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家具丢失,由使用人按照家具原值折旧后的40%进行赔偿;人为损坏家具使家具失去使用价值,按家具原值折旧后的100%赔偿(年折旧率按10%计算),赔偿金额上缴学院财务管理中心,作为家具维修基金。
第十九条 未经资产与财务部审批,学院家具一律不得出租、转让或从事经营活动,违者按家具账面值的20%进行罚款。
第二十条 因购置新家具,造成旧家具闲置的,使用单位应将闲置的家具交回,以便在院内进行调剂。
第二十一条 家具报废范围:
(一)凡使用年限超过15年,自然磨损严重,难以修复的;
用于公共教学楼、学生及职工宿舍、公寓、食堂(含附属设施)等设施的大批同类固定资产类家具,或者低值家具,使用年限超过5年及以上、经论证确因损坏等原因无法修复使用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予以报废。
(二)可修复,但维修费用超过家具折旧余额的;
(三)款式老旧且无实际使用价值的;
(四)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的。
第二十二条 家具在申请报废时,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由相关部门提出鉴定意见,提交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家具处置申报程序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长期闲置不用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家具,要及时办理调剂、报废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确定报废的家具,由资产与财务部统一收集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一)已鉴定报废且无任何利用价值的家具,经资产与财务部审批,由校区管理办公室组织清运,不得随意堆放,违者将按学院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可拍卖的家具(如钢木家具),由资产与财务部组织处理,所得收入及时上缴院财务管理中心,作为家具维修基金。
(三)资产与财务部按照环保有关规定定期组织销毁仓库留存的家具废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办公室 2019年6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