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7 点浏览次数:66 发布人:王海霞
闽师协资〔2018〕1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经2018年第18次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2018年12月25日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降低学院运行成本,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保障学院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闽机管综[2017]71号)及《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闽机管综[2017]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学院固定资产的添置(兴建)、验收、使用、管理、维修、改造、变动、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以达到资产寿命长、维持费用低、综合效能高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由学院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学院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和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 学院的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应对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三)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院资产管理实行学院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 学院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七条 学院配置资产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节能环保,国产优先。
第八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各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资产配置标准。
第九条 学院通用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条 学院纳入配置计划的资产购置,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建)。
第十二条 各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由各单位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所属学院资产的调控力度,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学院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调剂机制。资产调剂的范围包括:
(一)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
(三)长期闲置的资产;
(四)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不用的资产;
(五)实施处罚没收的资产;
(六)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
第十四条 学院由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按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在资产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学院资产使用是指学院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为,以及利用学院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第十六条 资产与财务部应根据资产使用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验收入库、账卡登记(一物一卡一码)、领用交回、保管维护和损失赔偿等业务流程,加强对各单位资产日常使用的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与财务部应制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人员、财务、技术和使用人员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
第十八条 资产与财务部应当在编制年度资产报告之前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及时处理资产损益,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资产与财务部应当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严格推行软件正版化,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一般不得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或抵押。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不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资产(房屋、教室、设备等)对外出租或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创收活动,必须按程序报学院资产与财务部审核后,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按规定上交资源占用费及管理费。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
学院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借。确需出借的,院内借用要由借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办理借用手续;院外短期借用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与财务部审批并办理借用手续;院外长期借用或大量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或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借出需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院务会议审议。各单位对收回领用与借出的资产,应认真勘验。借出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高不得超过5年。各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年,应报学院资产与财务部审核,并报学院院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外出租学院资产,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需要对出租标的物评估的,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不低于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管控和收益监管,同时在资产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利用资产出租、出借和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资产与财务部应当对各单位资产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价,对人员设置、资产管理事项、资产使用效果、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资产与财务部应探索建立学院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学院资产整合。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开展“公物仓”管理,对闲置资产、临时机构(大型会议)购置资产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实行集中管理,调剂利用。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院资产处置是指学院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条 学院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一条 学院处置资产, 应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根据处置权限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要求根据不同处置方式,分别进行评估、技术鉴定以及公开招投标、拍卖等。各单位未经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处置资产。
第三十二条 学院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全院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专项审计,拟定处置方案,经学院审核后,报省上级主管单位审批,接到批复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各单位按批发方案进行资产处置和账物调整。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报废的电器电子设备,按《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进行统一定点回收处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严禁自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院资产报废处置统一由资产与财务部组织处置。资产报废处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归学院所有,收回残值上缴学院财务,并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五条 学院资产的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六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院资产评估前,相关单位必须向资产与财务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资产与财务部负责审查(重大项目提交学院物资采购小组审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
第三十八条 资产评估申请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前和评估后的资料。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学院资产损失的,学院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单位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学院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工作报告、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材料和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等内容。具体实施由资产与财务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产权界定、资产登记与纠纷调处
第四十一条 资产与财务部负责学院资产的产权界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一)利用资产对外投资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资产转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
(三)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产权界定工作的;
(四)上级单位认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妥当保管各类实物资产的购置凭证,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以及车船和其他有权属登记要求的资产权属登记及其相关产权转移或变更。
第四十三条 学院应当在规范各类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上,向上级单位申请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 学院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及其分布、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其使用情况;
(四)学院经营性资产情况,包括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和对外投资情况;
(五)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资产报告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学院资产基础数据库,具备条件的资产管理事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各单位应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院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是指学院年度终了,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学院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学院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四十七条 学院资产报表分为单户报表和汇总报表两类。
(一)单户报表是指各单位在会计核算、资产盘点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编制而成的资产报表,反映各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总体情况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信息。
(二)汇总报表是指资产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汇总学院资产数据形成的资产报表,主要反映本部门学院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等总体情况。
涉密单位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报告工作,由主管部门汇总数据和报送汇总报表。
第四十八条 学院资产报表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数据填报口径等情况的说明;
(二)对数据审核情况的说明;
(三)对账面数与实有数、账面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差异情况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分析报告应当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情况分析,包括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与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相关的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资产收益规模及其管理情况;
(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四)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加强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十条 年度终了,资产与财务部应当按照上级单位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和报送学院资产年度报告,经学院审核汇总后报上级单位。
第五十一条 资产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应当相互衔接。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内容应当全面详实。
第五十二条 资产报告编制完毕后,须经编制人员、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按照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对上一年度各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进行自评,填报《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资产管理绩效考评表》,撰写自评报告,并将自评材料报送资产与财务部。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学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五条 建立资产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制度,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资产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大考评问责力度。
第五十六条 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定期检查制度。按照资产层级管理要求,由资产与财务部与各单位分别签订资产管理责任书,明确资产主体责任单位的职责内容、保全责任和委托事项,通过定期检查管理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七条 资产与财务部结合年度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对各单位开展资产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在资产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
(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或处置;
(四)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资产;
(五)擅自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
(六)不按规定上缴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
(七)报送虚假资产信息或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学院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