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教育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专业技术人员教学、科研、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我院继续教育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1999]68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8号)和《福建师范大学教师工作部关于继续教育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要求: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院从事教学、科研、教辅、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须接受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时长
每年累计学习的时间不少于90学时(15天)。
三、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1.参加福建省青年干部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并获得证书(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外语中级证书);
2.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类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获得证书;
3.参加国家教育部和省教委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班学习,如,参加“五大生”、自学考试和硕士、博士学习等并当年取得两科以上合格成绩,可折算为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取得毕业证书可折算三年;
4.在省级以上有国内统一刊号刊物发表专业论文,字数在3000字以上(限第一、二作者);
5.在国际性、全国性或部、省级以上单位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须提供证明);
6.出版个人专著或参加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已正式出版的教材,字数在3万字以上;
7.专业技术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市(地、厅)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及相应等级奖励;
8.课题、科研成果获得专利(要已结题、提供专利证书);
9.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已投产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三名);
10.经市(地、市)级以上部门鉴定的科技攻关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前三名);
11.主讲由市(地、厅)级以上单位举办的专题讲座、学术报告6学时以上;
12.发表译文10000汉字以上;
13.各类短期学习、进修、培训、远程教育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继续教育活动等,要培训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和学时数(一天按6学时计算)。
14. 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根据《关于做好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有关事宜的通知》(协院人〔2017〕9号),我院教学人员社会实践自2018年起可量化为继续教育学时。量化标准:1个实践工作日折算3课时的继续教育学时(实践形式为社会调查的,所撰写的报告每1500字折算3学时,非全日参加社会实践的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学时,6个小时相当1个工作日)。到企业兼职的须填写教师社会实践记录本,记录本中的申请表和考核表应填写完整:申请表中“系部意见”应写明“该同志社会实践已报备,同意派出”;考核表中“系部意见”应写明“经考核,该同志已完成社会实践任务**个工作日”。
自2019年起,教学人员晋升讲师职务的必须在现岗位任职期间满足社会实践继续教育课时不少于90学时(30个工作日),晋升副高级职务必须在现岗位任职期间满足社会实践继续教育学时近五年累计不少于180学时(60个工作日)。其中,如果教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上述要求可减半:(1)近5年有一年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2)教研室主任、主任助理等“双肩挑”人员。
可免社会实践要求的,需提供“双师双能型”教师聘书复印件佐证。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加强“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师协人〔2018〕22号)第四章第八条“受聘为‘双师双能型’教师的人员在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可免社会实践要求,并在评聘过程中享受同等优先待遇。”
(二)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同完成聘任期内(4年)继续教育学时:
1.全脱产学习、进修、培训一年以上并经考核、考试合格;
2.获得国家重大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合作奖、自然科学基金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须提供获奖证书)。
四、规范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1.登记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院外机构举办的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教育活动,须持活动通知经所在系(部)同意后方可报名,学习结束凭学习证明材料由所在系(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登入继续教育证书,并在单位意见栏签章。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院内举办的培训学习活动,须由相应承办单位在学习结束后负责登入证书,并在单位意见栏签章。
2.登记时间。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进行,也可采取培训与验证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时间由各系(部)安排确定。
五、继续教育验证
需要验证的教职工(在继续教育证书“验证登记”栏内记录并盖章),请携带按照上述第四点规范登记的继续教育证书及所在系(部)校验盖章过的学时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验证。无继续教育证书的请携一寸彩照交系部秘书登记后统一领取。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人力资源部
202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