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委员会

通知公告

【协院团〔2022〕20号】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院团委
  • 发布时间: 2022-12-18

各系、国际教育学院团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我院志愿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积极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弘扬践行志愿服务精神,充分发挥志愿服务的实践育人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国令第68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思政〔20151号)、《高校志愿服务指标体系(试行)》和《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委员会

20221218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年志愿服务是高校共青团立德树人、实践育人的重要载体,是青年学生服务社会、成长进步的重要方式。为充分发挥志愿服务的实践育人作用,进一步规范我院志愿服务工作,保障我院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国令第68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思政[2015]1号)、《高校志愿服务指标体系(试行)》和《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制定《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所有的学生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 我院志愿服务组织主要包括: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院青协”)、各系负责青年志愿者工作的团学组织以及学院志愿公益类社团。其他院级学生组织,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在举办志愿服务活动时,亦视为志愿服务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志愿服务是指我院注册志愿者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通过志愿服务认证志愿时长的团体或个人不得同时通过该项目获取任何形式的物质报酬或补贴(大型活动或赛事由组织单位给予适当补贴的除外,具体按组织单位的文件通知执行)。若发现存在认证志愿时长的同时领取相应劳酬的情况,将扣除申报的时长。

 

第二章  志愿者注册

第六条 鼓励所有在校学生注册成为志愿者。志愿者通过“志愿汇”APP提交注册申请,并加入“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第七条  条件成熟的、有具体项目成果的校内志愿服务组织应向院青协申请在志愿汇上成立志愿服务项目团队。

第八条 注册志愿者每学年的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20小时,未达标者原则上不得参与团内各类评优评先。

 

第三章  活动报备与实施

第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形式主要分为以下五种:

(一)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各系志愿服务组织发起开展,并经院青协最终审核通过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校内志愿公益类社团发起开展,并经院青协最终审核通过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校内其他专项志愿服务组织和专项志愿服务团队发起开展,并经院青协最终审核通过的志愿服务活动;

(五)注册志愿者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在校外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学生志愿服务活动主要由校内、校外两种类型构成,具体类别如下:

(一)校内志愿服务主要类别:文体类、文明校园类、新生迎新类、图书馆义工类以及其他经评议符合志愿服务性质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校外志愿服务主要类别:阳光助残类、公共服务类、敬老助孤类、环境保护类、科普宣传类、文明督导类、支教助学类、法律服务与禁毒宣传类、大型赛事类以及其他经评议符合志愿服务性质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组织程序主要包括:

(一)各级志愿服务组织至少提前3天向院青协报备将要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经审核同意后,志愿服务组织通过“志愿汇”平台发布志愿服务活动信息;

(三)通过志愿者自主报名、组织推荐、择优录取等方式招募志愿者;

(四)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五)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六)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将志愿时长等录入“志愿汇”平台;

第十二条  全院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活动须向院青协报备该活动,未经报备的志愿服务活动一律不予认证。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采用不同的报备方式,具体详见《志愿服务报备认证工作细则》(附件2)。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发起团队、系、单位应当在志愿服务开始前对招募的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并做好记录(培训单位、时间、人数等)备查。

第十四条 不属于志愿服务活动的认定范畴:

(一)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的纳新活动、全员大会、内部培训等;

(二)在各类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承办的文娱型、学术型、竞赛型等活动中,主办方内部人员在本职范围内的活动;

(三)为讲座或大型活动观众;

(四)参加与志愿服务无关的各类培训、团体辅导等;

(五)非公益性晚会或舞会等表演的策划、排练、演出等;

(六)为非公益性实验或调研提供被试、被访;

(七)为营利性团体提供服务的活动;

(八)作为寒暑假社会实践项目立项的活动;

(九)个人到企业、政府以及事业单位进行的各类实习活动;

(十)网络转发、问卷答题等不具有服务性质的线上活动;

(十一)经院青协认定为不具备志愿服务性质的其它行为或活动。

 

第四章  志愿服务时长认定

第十五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志愿服务时长通过“志愿汇”平台进行记录。学生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长以经院青协审核、志愿汇记录的志愿服务时长为准。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一天内志愿服务时长上限为8小时。如遇大型活动时长超过上限的,需根据活动实际开展情况提交证明材料,经院青协审核通过予以报备认证。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往返交通时间、正式活动前的准备与彩排以及岗前培训等一般不计入志愿服务时长。

第十八条 校内外志愿服务的时长认定采取不同的方式,具体详见《志愿服务报备认证工作细则》(附件2)。校内志愿服务活动原则上在“志愿汇”进行签到签退以认证时长;校外志愿服务结束后提交的证明须为非营利性组织出具。其中属于政府机构以及在政府指导下工作的组织,须经街道、乡镇及以上级别的单位盖章认定。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补录志愿服务时长一律采取担保书的形式,不得以关联活动形式进行补录。

第二十条  每学年志愿服务时长认证期限截至学校校历规定的暑假结束日期。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实行学生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学院根据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自大学学段以来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300、600、1000、1500小时的,分别认定为一星至五星志愿者。在校生于大三学年第二学期评定星级志愿者,在校专升本学生于大一学年第二学期评定星级志愿。一星至四星级志愿者由院团委予以认定,五星级志愿者由学院予以认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志愿者嘉许制度。将推动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情况纳入共青团工作年终考评。将志愿时长作为奖助评优、推优入党、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和西部计划志愿者等选拔的重要考察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完善各系志愿服务工作年度考核。学院每年进行一次志愿服务工作考核,各系根据考核指标提交相应佐证材料,量化考评后遴选出若干个“志愿服务先进单位”。

第二十四条 实行志愿者黑名单管理制度。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的,即列入志愿者黑名单:

(一)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未按要求开展工作,被相关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警告累计达3次的;

(二)无故缺席已确认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导致相关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

(三)志愿者未实际参加志愿服务而违规获得时长的;

(四)通过任何方式买卖志愿时长,请求他人或代替他人参与志愿活动以获得志愿时长的;

(五)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言行不当严重损害学院形象的,或通过社交媒体或其他方式发表不良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通过志愿服务活动认证志愿时长的同时领取劳酬或补贴的;

(七)院青协认定的可列入黑名单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被列入黑名单的,3个月内不再被录用参加校内志愿服务组织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校内各志愿服务组织在提交报备认证材料前应参照院青协公布的黑名单进行针对性审核,避免名单内人员参与志愿活动或进行时长认证。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告知被列入黑名单的志愿者,志愿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诉,由志愿服务组织所在团委受理并裁定,志愿服务组织所在团委的裁定结果即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  积极培育学院志愿服务项目库,定期举办志愿服务项目大赛,保障优秀项目持续发展;强化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培训体系;宣传志愿服务先进典型,支持开展志愿服务理论研究。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各系对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八  志愿服务组织须定期对已展开的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志愿者、志愿服务团队以及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抽样测评。

二十九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需要投诉、建议的事项,可以将相关问题反馈给院青协。

第三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组织单位应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一条  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组织单位应对志愿者个人信息保密,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具体类别认定方法及对应时长,详参照《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类别认定细则》执行;报备认证具体工作要求,详参照《志愿服务报备认证工作细则》执行;志愿服务奖惩要求,详参照《志愿服务评优表彰及惩罚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共青团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委员会所有。



附件:

附件一: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志愿服务类别认定细则.docx

附件二: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志愿服务报备认证工作细则.docx

附件三: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志愿服务奖惩实施细则.docx

附件四: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青年志愿者活动报备表.docx

附件五: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个人校外志愿服务报备表.docx

附件六: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个人校外志愿服务报备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