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5〕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学生宿舍管理,提升学生宿舍服务水平,强化学生宿舍的育人功能,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入住学生宿舍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入住、调宿、外宿、退宿
第三条 学生住宿采取以系为单位,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学生事务部统一安排。入住前,校区管理办公室应做好学生宿舍内和公共卫生区的卫生清洁工作,并对宿舍内的设备和家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学生入住后的正常使用。
第四条 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严格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调换或移动。如遇特殊情况,经辅导员同意,可在系学生宿舍范围内进行调整,并报相关宿舍管理部门(榕苑报校后勤集团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荷苑报院校区管理办公室,下同)备案。
第五条 我院在校学生,原则上必须统一在校住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者,须学生本人征得家长同意,登录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宿舍管理系统),提交走读/外宿申请,经辅导员和系书记审核通过后,打印《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走读审批表》或《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签字盖章报备学生事务部后,方可在校外住宿。学院走读/外宿手续实行“一学年、一申请、一审批”制,即:前一学年已同意外宿的学生,第二学年仍需外宿的,还应重新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休学学生,应及时到相关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已交住宿费的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杂费管理办法》(闽师协财〔2018〕4号)办理。以上学生期满回校或复学后,由各系提出申请,相关宿舍管理部门给予安排住宿。
第七条 住宿学生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学院开除学籍时,应在规定时间内(若未作规定,则在相关文件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将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并到相关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及时办理退宿手续的或不按时搬离宿舍的,相关宿舍管理部门可将其物品搬出宿舍,另行保存。
第八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相关宿舍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家具进行检查验收。若有缺损应由学生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或恢复原状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休息场所,任何人有保持宿舍楼安静的义务。学生不得在宿舍、楼道及其他宿舍区大声喧哗、起哄;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不得有吹拉弹唱、开音响和跳舞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第十条 宿舍应保持良好的宿舍内和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家具按规定摆放一致,衣服、鞋帽、书籍等用品统一摆放整齐,蚊帐、被褥等按规定叠放。做好“门前三清”。一清垃圾,做到门前走道无明显垃圾;二清杂物,做到门前及走道无杂物堆放;三清墙面,做到入室门、墙面无乱粘贴。保持宿舍楼栋干净整洁,提倡宿舍垃圾装袋,学生自行投入指定位置垃圾箱,自觉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
第十一条 住宿生应服从并积级配合学院检评人员的工作和检查,积极参与学院宿舍文化创建等相关活动,共同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生活环境。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协院办〔2014〕2号),严禁在宿舍楼内乱接乱拉电线;严禁使用不符合新国标要求的排插;严禁使用功率大于1200W的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烹煮电器;严禁电动车进楼充电停放。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实行统一的作息制度。作息时间由学院有关部门另行公布。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熄灯,按时起床。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门禁制度。夜间门禁时间与作息时间一致。学生要按时归宿,因事迟归应事先向辅导员请假,并向宿舍楼管理人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登记。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来访客人有限准入制度和物品进出查验制度。访客须在宿舍楼值班室登记,宿舍楼管理人员要认真查验来访者的身份,并做好登记。严禁访客擅自进入宿舍楼。校外男性来访客人不得进入女生宿舍,本校男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女生宿舍。来访客人须在当天22:00前离开宿舍。严禁在宿舍中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
第十六条 要爱护宿舍内的各种家具和设施,不得损坏,不得私自拆装或搬出宿舍;严禁在学生宿舍墙壁和家具设施上剔、凿、涂、画;严禁踢门、敲打桌椅、拆装电风扇、空调、洗衣机等破坏宿舍设施的行为,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宿舍楼内禁止吸烟、酗酒、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禁止饲养宠物;禁止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腐蚀、放射、剧毒等危险物品;禁止学生攀爬宿舍楼内护栏,或以爬窗、爬墙等危险方式出入宿舍楼区。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辅导员和有关系领导,各系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消毒和防控工作;患传染病的学生应按医院的要求调整住宿,治愈后,经医院同意方可搬回宿舍住宿。
第十九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的水电用量以宿舍为单位结算,按照学校及学院水电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当住宿学生对水电费用有疑义时,有权向相关宿舍管理部门查询,并要求进行公正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者将按《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修订)》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事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