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常管理
规章制度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 首页  日常管理  规章制度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发表时间:2021-10-07    作者:林君苓    浏览量:228 次    分享到: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暂行)

协委〔2020〕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坚定“四个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的评选工作。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十)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三章   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第六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影响安定团结的言论。

第七条  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品行端正、诚实谦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八条  忠于职守,热爱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履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坚持每周深入课堂听课、巡课和开展周末集中教育;按时完成学生工作部门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住在学生宿舍楼,经常深入学生,准确把握学生思想动态,积极参加学生活动;严禁在社会上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

第九条  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在学生的综合素质考评、评优评先、违纪处分和奖、助学金等工作中依法依规办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章   配备与选聘

第十条  按照队伍精干和有利工作的原则科学配备辅导员,总体上师生比按1:200的比例配备,并按照专兼职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在保证数量的基础上,注重优化专职辅导员队伍的质量和结构,注重改善队伍的学历结构与专业知识结构。各系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高年级学生党员担任辅导员助理。

第十一条  选聘专职辅导员坚持高标准、高层次,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选聘。

第十二条  各系确有需要招聘兼职辅导员的,应提前报学生事务部和人力资源部批准,由学生事务部和各系自行组织选聘工作,原则上应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品学兼优并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的本科生或研究生中选拔。

第十三条  辅导员选聘的标准

(一)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体以当年招聘公告为准);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诚信记录,没有受过处分;

(六)身心健康,心理素质好,体检符合我省现行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

(七)本科或研究生学习期间担任一学年及以上主要学生干部(主要学生干部具体所指范围以当年招聘公告为准);

(八)学院鼓励新入职教师积极参与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工作。

第五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技术职务。单列计划、讨论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和育人成效,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和育人成效。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等范围。

第十六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鼓励并支持辅导员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进修有关课程。辅导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按照学院相关培训进修管理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中级管理职员队伍建设实际,核定一定比例副主管级(七级职员)、主管级(六级职员)辅导员职数。辅导员行政级别晋升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中级管理职员聘用办法(试行)》执行。转入与转出辅导员保留其原行政级别。

第十八条  坚持“选拔、使用、培养、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辅导员成长发展的支持。学院每年划拨辅导员培训专项经费,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制定辅导员培训规划,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辅导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积极探索辅导员专业化、专家化发展的新途径,鼓励优秀辅导员发展专业能力。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专职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每年拨出科研专项经费,用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立项研究。辅导员每年至少要提交1项工作研究成果(包括学生教育管理论文、工作案例、网络微评作品或其他形式的工作故事等,或学生工作相关立项、课题等项目)。

第二十条  畅通辅导员的发展渠道。辅导员队伍是学院后备干部培养的重要对象和选拔的重要来源。辅导员按规定申请转到院内管理、教学工作岗位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学院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辅导员思政专项绩效纳入学院内部分配办法统筹,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辅导员思政专项绩效实施办法》(闽师协学〔2018〕65号)落实到位。要保证辅导员的工作用房,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实行学院和系双重管理,以系管理为主。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院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学生事务部是辅导员工作指导和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与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与服务工作。各系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的领导和管理。未经系党总支书记同意,不得要求辅导员承担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无关的工作事务。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辅导员的考核,不断完善辅导员考核制度。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辅导员进行考核。对辅导员的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突出辅导员工作业绩导向。

辅导员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挂钩。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人事档案,对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在晋级、评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对表现突出,被评为省级及以上先进个人或获得省级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的辅导员可按有关规定优先提拔使用。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按照学院人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并将优秀辅导员的表彰奖励纳入全院教师、行政管理人员表彰奖励体系中。学院优先安排优秀辅导员参加脱产培训或外出学习考察。

第二十五条  各系要加强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协助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包含该级别。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学院专职辅导员。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

(二)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效与岗位工作量相结合;

(三)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

(四)学生测评、系考评、学院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考核内容

辅导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其中“德”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能”主要包括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等;“勤”主要包括在岗在位情况、工作落实情况、会议出席情况等;“绩”主要包括完成岗位职责情况和实际工作业绩、育人成效等;“廉”主要指在各项工作中能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廉洁自律。考核标准详见《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测评表》。考核结果等级及各等级比例按照学院当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考核组织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党务工作部(含院监察与审计中心)、教务部、学生事务部、人力资源部、校区管理办公室(安全事务部)、院团委负责人等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院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事务部。各系成立以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系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系辅导员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程序

辅导员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时间一般为6月中下旬。考核分两个阶段:一是对全体辅导员进行考核,在辅导员本人总结的基础上,采取学生测评、系和学院职能部门考核的方式对辅导员进行全面、集中的考核。二是院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复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辅导员总结。辅导员要根据岗位职责、对照考核标准进行工作总结,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辅导员考核登记表》。

(二)学生测评(20%)。系党总支组织被考核辅导员所带年级的学生登入学院教务系统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一般在学年的第二学期期中教学检查期间进行,学生测评分值=满意率×100。对于因特殊情况无法开展学生线上测评的,可自行下载测评纸质问卷进行线下测评,测评人数仍需覆盖所带年级学生总数,线下测评的需由辅导员本人在学生测评开始之前提出申请,经系党总支同意后报学生事务部审批。

(三)系考核(60%)。系党总支根据被考核辅导员本学年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测评表》进行量化考评评分。

(四)学院职能部门考核(20%)。学生事务部、院团委根据辅导员平时完成学院布置工作任务的情况、出席学习与工作会议情况、工作创新情况和工作特色等,对辅导员进行量化考核评分。

(五)系党总支按照学生测评、系考核和学院职能部门考核的成绩,结合所占权重比例测算出辅导员的考核成绩,并评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对于本学年第二学期因特殊情况未带学生的辅导员,考核时不进行学生测评,其考核成绩计算公式如下:(折算后的系考核成绩+折算后的职能部门考核成绩)÷80%。

(六)院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对全体辅导员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由系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做出书面说明,院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七)院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等级为“优秀”的辅导员名单进行公示,并在考核结束后,将全体辅导员考核的结果反馈给各系,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认定与使用

(一)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合格等级:

1.在学生中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影响安定团结言论的;

2.违纪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治安拘留的;

3.违背师德规范,学生反响强烈的;

4.玩忽职守,处事不公,贻误工作,造成所带年级或班级出现群体性事件或学生伤害事件,或使已发群体性事件或学生伤害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5.学生满意度测评满意率低于60%,或工作不到位,所带年级或班级管理混乱,学生违规违纪现象频发的;

6.在学生评先评优、学生干部安排、发展党员和学生奖助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不安心本职工作,在社会上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的;

(二)学生满意度测评满意率低于70%的,可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等级。因学生教育管理不到位,所带学生出现3人次及以上集体违纪、违法行为并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并不得评定为良好以上等级,并不得参评当年度各类荣誉。

(三)辅导员的考核情况记入个人人事档案,并作为辅导员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为优秀的辅导员,学院在职务聘任、奖励、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包含该级别。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系可在本办法原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制定考核细则。细则制定时应广泛征求意见,并经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生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2021学年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意见》(闽师协学〔2015〕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