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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发表时间:2018-05-07    作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量:0 次    分享到:


闽师协学〔2018〕27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系、国际教育学院:

2018年第5次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2018426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修订)


为树立优秀大学生先进典型,鼓励在校学生坚定信念、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和比例

我院在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本专业毕业生人数的20%。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作风正派,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未出现重修,四年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5以上,且获得一次优秀学生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学金,并具备至少一项下述条件:

1.在校期间获得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获得专业类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竞赛和“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级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

3.学生综合测评毕业总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5%。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

(四)在校期间有其它特别突出表现或特殊贡献的毕业生,经院务会议研究同意,可以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在同等条件下,考研及考公务员上线者和愿意去西部地区或基层工作且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优先考虑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

(一)符合评选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优秀毕业生审批表》。

(二)各年级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及普通学生代表(不少于2名)组成的推荐小组,对本年级学生申报优秀毕业生情况进行审核、推荐,提出各专业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

(三)各系成立由系分管领导、辅导员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对各年级推荐的申报者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系公章后,报学生事务部。

(四)学生事务部对各系上报的优秀毕业生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后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务会议研究批准。

(五)优秀毕业生由学院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并进行表彰,优秀毕业生审批表和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四、注意事项

(一)根据评选条件(四)推荐的候选人,由各系另行提交报告,详细说明推荐人选的具体表现情况,系党政联席会议确定人选的理由,并由系主要领导签名,加盖系公章后一并报送。

(二)四年所学课程因不及格补考的科目超过5门及在受处分有效期限内(含留校察看未解除的)毕业生,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生。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若在离校前因违纪或其他原因受到纪律处分,或不能取得学士学位的,一律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评选过程中,各系要严格把握评选条件,注意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五、本办法由学生事务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