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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组织规范(试行)发表时间:2018-04-20    作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量:75 次    分享到:

 

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组织规范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秩序、提高军训质量,依据《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国务院、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学生军事训练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776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对学生军训的组织机构、人员派遣、训练编组、训练实施、训练管理、训练保障进行规范,是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军训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生军训,在省军区、省教育厅领导下,设立省学生军训办公室,由省教育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1名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各1名干部任专职副主任。各设区市成立学生军训工作协调小组,履行学生军训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导检查、考评奖惩等职能。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成立学生军训领导小组,军训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或武装保卫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宣传、学工、招生、财务、保卫、后勤、团委等职能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负责本校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审核确定军训实施方案;检查督促军训办公室的工作;协调校内与军训工作相关部门的关系,保证军训工作安全;研究解决军训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军训工作总结和评价;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军训工作。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武装部为主,成立学生军训办公室,武装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武装部和宣传、教务、学工、后勤等机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学生军训规划、计划及考核、安全、后勤保障等工作;做好军训中的政治思想和宣传工作;组建学生军训大队、中队,组织开训、结训典礼;采购、发放及管理学生军训服装、教器材、药品等;做好与承训部队的协调对接;完成军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办公室下设行管组、政宣组、保障组。行管组,负责军事技能训练的组织计划、训练指导和检查考核;指导组训单位抓好行政管理和安全防事故工作;检查、督导军训大队、中队一日生活制度落实;协调处理学生军训期间各种矛盾问题。政宣组,负责思想工作、政治教育和宣传鼓动;组织开展各种竞赛、评比,丰富文体生活;筹备组织动员、简报、总结、奖励等事项。保障组,负责训练场地、教学器材和伙食、车辆、医疗等保障工作。

 

第三章  人员派遣

 

第七条 承训人员派遣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高校每年春季开学后制定本校学生军训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学生军训工作计划包括年度学生军训需求表和本校复退返读大学生士兵信息表(见附件12)。学校在4月底前将年度学生军训工作计划报送至省教育厅,以市为主管理的高校,还须同时报送当地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教育局汇总数据后抄送当地军分区(警备区)。

(二)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组织驻军部队召开任务对接会,明确承训需求计划。

(三)各承训部队于当年5月份将受领任务上报审批,6月底各军种和武警部队将审批后的承训任务下达至各部队,并抄送全军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传达至省军区。

(四)省军区会同省教育厅,对接汇总承训任务缺口,统筹协调现役官兵、专武干部、民兵和各高校复退返读大学生士兵等承训力量,区分高校自训、省军区承训两个类别,拟制调整军训工作计划,并下达任务至各军分区(警备区)。

第八条 各高校每年12月底前上报当年军训计划落实情况,由省教育厅统计汇总,将未落实的任务情况抄报省军区。由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协调各军兵种和武警部队落实计划,进一步统筹自身承训力量,拟制补训计划,确保军训不落一所学校、不漏一名学生。坚决杜绝违规开展学生军训商业化运营和市场化运作。

第九条 省军区承训力量选拔培训由省军区和各军分区(警备区)负责,按照学生军训四会教练员标准,组织岗前集中培训,经考核获得合格证书(全军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发)后方可承担学生军训任务。

第十条 组织军训自训的高校,由省军区统一计划,各军分区(警备区)协调向每个军训自训高校派驻1名人武部带训干部,视情派出部分现役官兵、专武干部和民兵应急分队做为军训骨干,在各高校人武部的配合协助下,先在高校内组织复退返读大学生士兵进行短期培训,尔后转入现地军训。

 

第四章  训练编组

 

第十一条 各高校按照便于组训、便于管理、便于保障的原则,参照部队建制规范训练编组,通常编组军训大队、中队。

第十二条 学校编组1个军训大队,由承训部队负责人任大队长,武装部(学工部)部长或学校学生军训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政治委员。大队长主要负责全大队的军事训练、安全管理等工作,政治委员主要负责全大队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三条 以各二级学院(系)为单位组建军训中队,由管理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专武干部、帮训骨干任中队长,学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1名领导任教导员,主要负责落实军训实施计划和课程安排,做好训前准备和动员,组织学生按时操课;及时了解掌握和解决参训人员训练、管理和思想上的倾向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第五章  训练实施

 

第十四条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大纲》规定,将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作为公共必修课,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统筹安排训练时间和内容。军事技能训练展开前,学校要会同承训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军训实施计划,明确具体时间、内容,妥善安排相关保障。

第十五条 军事理论教学,以新军事理论、新装备介绍、国家安全、领土主权、海洋权益热点问题分析等国防教育为主要内容,大力宣传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目标要求,弘扬人民军队的英烈精神、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增强学生的英雄情怀、社会责任感和国防观念,使我党我军的光荣传统和红色基因在学生中固化为铁一般的信仰、铁一般的信念、铁一般的纪律、铁一般的担当。

第十六条 军事技能训练,条令条例学习主要采取集中讲授、分班学习和个人自学的形式进行;队列、射击、战术等基本技能训练,主要采取讲做结合、以练为主,先理论后操作、先分练后合练等方法实施。

第十七条 军训结束时逐人逐课目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取得军事科目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承训人员要严格按计划施训,不得随意变更训练内容和时间;针对学生的心理特征、身体素质和接受能力,合理控制训练强度,科学分配训练时间,因人施教、循序渐进、灵活组训,严禁盲目蛮干、超强度训练。

第十九条 承训人员应严格遵守学生军训十个严禁,发现学生有抵触情绪和不愿参加训练的,应在第一时间向跟训教师反映,由校方负责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宣传解释工作,为正常落实军训任务创造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条 加强训练检查督导,学校主管领导、辅导员和承训部队带队干部要全程跟班训练,及时发现解决教练员和学生中的各种矛盾问题。

 

第六章  训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坚持工作报告制度。军训期间,各级学生军训办公室建立学生军训日报告制度。高校军训任务完成后,应及时统计、总结军训情况,形成书面的学生军训年度工作报告,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向省教育厅或市教育局、省学生军训办公室或当地军分区(警备区)报送。市教育局、军分区(警备区)汇总本区域内所属学校年度学生军训工作报告,分别向上级教育和军事机关提交专项汇总报告;省教育厅和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汇总情况后,编制全省学生军训年度报告,并上报全军学生军训办公室。学生军训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军训人数、时间、内容、效果,帮训考官构成、人数,军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策建议,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军地联合建立学生军训工作专项督查制度,依法加强对学生军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军训质量的监督检查。政府、军队和学校要把学生军训工作实施情况纳入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学生军训工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军事机关建立与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相对接的学生军训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军事理论教学、军事技能训练、学生军事素养状况、师资与承训力量建设、经费场地器材保障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和跟踪评估。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学生军训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军事机关、学校和社会四位一体的学生军训风险管理机制,形成包括安全培训、过程管理、保险赔付、伤害预防的学生军训风险管控制度。普通高校要加强军训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军训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严格落实学生参训前必须体检的规定,因人制宜保障参训学生的身体安全,依法妥善处理学生军训意外伤害事故和事件,建立学生军事训练意外事故报告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加强涉军训信息管控,防止网络舆情炒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落实学生军训奖惩机制。省军训工作办公室每年3月份对全省军训工作优秀单位进行评选并给予通报表彰,对学生军训疏于管理、造成负面影响的失职渎职行为,由省军区和省教育厅联合通报所属单位追责问责。各普通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承训大学生士兵奖励办法》,对军训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复退大学生实施奖励。

 

第七章  训练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军训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派遣军官、帮训人员的食宿开支,训练器材、资料购置,学生在军训基地训练期间的水电补助、交通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民兵担负学生军训任务的计入年度后备力量训练任务,其误工补贴、伙食补助、差旅费等从民兵训练经费中予以保障。学生基本伙食费、服装费由学生本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 各高校根据实际,设置多媒体教室、队列训练场、战术训练场等用于保障学生军事训练。场地不足的可利用省军区综合训练队、民兵训练基地等场所进行。

第二十七条 军事技能训练所需器材由各高校采取购置、自制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集中训练场要设置饮水点、医疗点和卫生间等必要的生活保障场地和设施,落实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军训安全。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省教育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解释。各普通高校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