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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修订)发表时间:2017-09-18    作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量:0 次    分享到:


闽师协学2017〕35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修订)》经今年第13次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2017年918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相统一;

()坚持学生的纪律处分等级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不含休学时间,下同)。在处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违纪行为,到期自动解除。

第八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2个月。受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事实有深刻认识且表现良好的,按期申请解除察看。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的,应在离校后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察看,并在解除察看时提供单位鉴定意见。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关于解除学生留校察看的暂行规定》,申请提前解除察看。

在留校察看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6个月;应给予记过处分的,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12个月;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二)胁迫、诱骗或唆使他人违纪、违规者;

(三)已受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四)其他应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好离校手续。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在学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予以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  应受处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违反国家法规或学院的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成立学生社团组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成立或参加非法政治性组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邪教、非法宗教组织或活动者,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他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政策和法律法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凡参加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组织、策划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冒用学院或院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院利益,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组织或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传销或者变相非法传销组织,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制作、贩卖、出租或者传播含有淫秽、邪教、暴恐等内容的图画书刊、音像制品、音频、视频、数据电文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制作、张贴、出版、复制、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报、标语、传单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禁毒的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刑律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殴打他人、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视其应负责任与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策划者

策划、唆使打架斗殴,或挑起事端、纠集他人打架、聚众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打人者

致他人轻微伤,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或重伤,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者

参与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并故意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伪证者

在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知情者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私自收藏、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易燃、腐蚀、放射、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学院有关计算机、网络方面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在计算机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损害学院和他人的形象和利益,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手法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他人帐号、窃取他人密码入侵系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制造和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带病毒的程序、文档、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设立网站、个人网页,传播非法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制作、传播危害社会安定稳定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非法攻击他人或单位计算机网络系统者,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经允许,对网络功能、信息内容或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恶意增加、删除或修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无故旷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达50学时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予以全院通报,并给予下列处分:

()违反考试纪律尚未构成作弊的,视其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专用设备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学术活动中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涉及学位论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不正当署名、剽窃、抄袭、篡改、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其他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教学、科研、学习场所、体育场馆管理规定,经告诫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违规将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品、危险实验药品等带离实验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侵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或虚拟财物,敲诈、勒索他人,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或转移的,视标的额大小和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偷窃、损毁图书馆或资料室的图书、资料,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重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四条 住校生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教室、实验室、宿舍等校内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学生宿舍楼饲养宠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故意破坏校园设施或违反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八条 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拼(改)装机动车、超标电动车,机动车、电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冒领、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包括信件、包裹、电子邮件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十一条 隐瞒或捏造事实、伪造或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散布虚假信息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为个人谋取利益或荣誉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四十五条 处分权限和报批程序:

()凡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在违纪事实清楚、证据明确无异议的前提下,由学院授权违纪学生所在系研究决定。情节比较复杂或证据不明确的,应事先征求学生事务部意见后,再由系处理;各系应当及时将处分决定报学生事务部存档,并做好相关材料(含违纪处理登记表、检讨书、原始旁证等)的存档保管工作。

()凡给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含违纪处理登记表、检讨书、原始旁证等)送学生事务部核实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学生事务部如对系处分意见有异议,可要求系对该处分意见进行复议,如仍有分歧,报分管院领导裁定。

()凡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含违纪处理登记表、检讨书、原始旁证等)送学生事务部审核后,提交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送报省教育厅备案。

()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各系应及时查明违纪事实,提供事实材料及证物、证词等相关旁证,并于事发或知晓情况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凡涉及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相关职能部门与有关系联合调查,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按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处分权限转相关系办理。

()学生纪律处分决定,按审批权限分别在学院、系范围内公布,同时,由学生所在系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由其所在系指定专人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找学生谈话,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学校无法当面送交的或已离校的,采用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章  申诉程序

第四十八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学生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受处分以及留校察看的期限自违法、违纪发生或发现次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处分的期限自原处分期满次日起计算,留校察看延长期自原察看期满次日起计算。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包含该级别处分。

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7年第13次院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2011年8月修订)同时废止。其他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