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1-23浏览次数:32

 

 

 

 

 

闽师20151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职工

考勤管理办法(修订)通知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经今年第1次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2015123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推进学院效能建设,保证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作息规定

(一)教职工在学院作息工作时间内(含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公益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不擅离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非教学人员实行坐班制,上下班实行考勤制度,上班期间应坚守岗位,有事外出应请假,未经准假擅离工作岗位的,以旷工处理图书信息管理人员按工作排班表的时间考勤,思政辅导员实行上午上班考勤,如值班则全天考勤。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的工作排班表必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三)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按学院有关规定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教师请假须按本规定教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教师授课、监考无故缺席、迟到和提前下课(离开)的,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教职工参加学院及所在单位统一安排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社会活动,实行考勤,无故缺席者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如临时因公外出或者因特殊原因无法考勤的,可以在翌日提出书面报告,并由权责领导证明属实,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学院实行寒暑假,不实行年休制。

二、请假类别

(一)事假

教职工应利用业余时间或公休假日处理个人私事,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请事假。请事假每次一般在3天以内,当月累计不超过7天,一年累计不超过30天。若因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护的,经批准,在7天以下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计事假,但计入考勤。

(二)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养的,应请病假。病假3天及以上的,须提交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三)公假

教职工因公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公假。

)婚假

按照国家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给予婚假7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婚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不予中断或者续假。

(五)生育假

1.女教职工凭准生证向所在单位申请产假,产假由所在单位领导负责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教职工可享受150天的产假,产假不分期使用。男教职工给予7天的护理假。对于已享受150天产假而又生育第二胎的人员,其原享受超过正常产假天数的按请事假处理,并予以扣发相应工资和岗位考核奖

2.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六)探亲假

我院属享受寒暑假单位,按国家规定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内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教职工探亲路费按照国家和学院财务规定执行。在探亲结束后的15天内,由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批后到财务部报销。

(七)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的父母去世,给丧假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以上各类请假,凡7天及以上的长假,在计算请假天数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和寒暑假应连续计算。

(八)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3天内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人力资源部,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申报。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假。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教职工在工伤假期间,学院工资和基本岗位考核奖照发,其他计件或计量部分的工资可停发。

三、请假审批

(一)一般工作人员请假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在3天及以下(含3天)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15天及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分管院领导、常务副院长或院长逐级审批。请假手续均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单位负责人请假

各单位副职领导请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正职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正职领导、分管院领导逐级审批。

各单位正职领导请假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各系主任由院长审批,各系党总支书记由党委书记(常务副书记)审批。办理审批手续需填写《各单位负责人出差、请假审批表》(见附件1),获批后将该审批表报送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同时备案。

四、请假、续假和销假手续

在学院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因公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在校内或学校附近办事的,应向直接上级或同一办公室人员口头交代;到市内办事的,应向单位负责人口头请假,若时间较长无法当天返回的,按公假处理。

教职工因故不能到岗者,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一)请假

本人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见附件2),并根据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权责领导同意,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续假

教职工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必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销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或提前回岗工作,应及时到院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五、迟到、早退、旷工的认定

迟到、早退

1.坐班制考勤记录超过上班时间15分钟视为迟到;下班提前15分钟视为早退。

2.教职工参加学院及所在单位统一安排的各类会议、活动超过预定时间视为迟到。

(二)旷工

1.上班时间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的(以正常上班时间为准),月累计每达到3次视为旷工0.5天;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每次按旷工0.5天计算;超过5小时,每次按旷工1天计算。

2.未办理请假手续、调停课手续的,或虽申请办理请假、调停课手续,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请假、出差、赴外地培训等逾期未归,又未事先征得权责领导批准的。

4.病、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兼职的。

(三)旷会

教职工无故缺席学院及所在单位统一安排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社会活动,视为旷会,每旷会1次记为旷工0.5天,以此累计。

六、考勤结果的执行

(一)工资、岗位考核奖的执行

类别

请假天数

扣发金额

备注

考勤补贴

岗位考核奖

基本工资

病假

月累计7天及以内

按日平均考勤补贴×请假天数扣发

 

 

 

月累计7天以上,1个月及以下

全额扣发

按日平均岗位考核奖×请假天数扣发

 

 

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全额扣发

全额扣发

20%扣发

 

超过3个月

全额扣发

全额扣发

50%扣发

离岗

待聘

事假

月累计3天及以内

按日平均考勤补贴×请假天数扣发

 

 

 

月累计3天以上,7天以下

50%扣发

按日平均岗位考核奖×请假天数扣发

 

 

月累计7天以上,15天以下

全额扣发

全额扣发

 

 

月累计15天以上,30天以下

全额扣发

全额扣发

按日平均工资×请假天数扣发

 

超过30天

全额扣发

全额扣发

全额扣发

解聘

产假(护理假)

按规定天数

按日平均考勤补贴×请假天数扣发

 

 

 

按规定

天数

全额扣发

发放50%

 

 

工伤

12月以内

全额扣发

 

 

 

12月以上

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伤残待遇

 

迟到、早退

累计2次

每次30元扣发

 

 

 

累计4次以内

每次50元扣发

 

 

 

累计5次及以上

每次100元扣发

 

 

 

旷工

0.5天

全额扣发

50%扣发

 

 

月累计1天

全额扣发

全额扣发

 

 

月累计2天

全额扣发

全额扣发

50%扣发

 

月累计3天

全额扣发

全额扣发

全额扣发

开除

(二)学年度考核的执行

1.一学期迟到累计10次以上,或一学年迟到累计15次以上,当学年考核不能评优。

2.一学期迟到累计20次以上,或一学年迟到累计30次以上;一个月内事假累计7天;一学年事假累计15天,或病事假累计达30天,或旷工累计3天,学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

3.一个月内事假累计15天,或一学年事假累计30天,或一学年旷工5天,学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七、考勤管理

考勤结果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挂钩,同时是聘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奖惩及发放薪酬重要依据。各单位要加强对考勤工作的领导。单位领导应检查、监督单位教职工的出勤情况,严格按规定审批本单位教职工的各种请假事宜。如发现教职工伪造出勤记录或部门领导为员工提供虚假出勤证明、包庇的,一经发现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按岗位津贴50%标准扣除当事人和涉事人当月薪酬,且当学年考核不能得优。

注:所涉及的按日平均工资(津贴)按当月工作日计算平均值。

八、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办公室         20151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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