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协人〔2015〕1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职工
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经今年第1次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2015年1月23日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推进学院效能建设,保证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作息规定
(一)教职工在学院作息工作时间内(含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公益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不擅离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非教学人员实行坐班制,上下班实行考勤制度,上班期间应坚守岗位,有事外出应请假,未经准假擅离工作岗位的,以旷工处理。图书信息管理人员按工作排班表的时间考勤,思政辅导员实行上午上班考勤,如值班则全天考勤。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的工作排班表必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三)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按学院有关规定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教师请假须按本规定及教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教师授课、监考无故缺席、迟到和提前下课(离开)的,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教职工参加学院及所在单位统一安排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社会活动,实行考勤,无故缺席者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如临时因公外出或者因特殊原因无法考勤的,可以在翌日提出书面报告,并由权责领导证明属实,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学院实行寒暑假,不实行年休制。
二、请假类别
(一)事假
教职工应利用业余时间或公休假日处理个人私事,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请事假。请事假每次一般在3天以内,当月累计不超过7天,一年累计不超过30天。若因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护的,经批准,在7天以下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计事假,但计入考勤。
(二)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养的,应请病假。病假3天及以上的,须提交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三)公假
教职工因公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公假。
(四)婚假
按照国家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给予婚假7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婚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不予中断或者续假。
(五)生育假
1.女教职工凭准生证向所在单位申请产假,产假由所在单位领导负责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教职工可享受150天的产假,产假不分期使用。男教职工给予7天的护理假。对于已享受150天产假而又生育第二胎的人员,其原享受超过正常产假天数的按请事假处理,并予以扣发相应工资和岗位考核奖。
2.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六)探亲假
我院属享受寒暑假单位,按国家规定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内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教职工探亲路费按照国家和学院财务规定执行。在探亲结束后的15天内,由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批后到财务部报销。
(七)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的父母去世,给丧假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以上各类请假,凡7天及以上的长假,在计算请假天数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和寒暑假应连续计算。
(八)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3天内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人力资源部,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申报。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假。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教职工在工伤假期间,学院工资和基本岗位考核奖照发,其他计件或计量部分的工资可停发。
三、请假审批
(一)一般工作人员请假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在3天及以下(含3天)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15天及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分管院领导、常务副院长或院长逐级审批。请假手续均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单位负责人请假
各单位副职领导请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正职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正职领导、分管院领导逐级审批。
各单位正职领导请假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各系主任由院长审批,各系党总支书记由党委书记(常务副书记)审批。办理审批手续需填写《各单位负责人出差、请假审批表》(见附件1),获批后将该审批表报送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同时备案。
四、请假、续假和销假手续
在学院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因公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在校内或学校附近办事的,应向直接上级或同一办公室人员口头交代;到市内办事的,应向单位负责人口头请假,若时间较长无法当天返回的,按公假处理。
教职工因故不能到岗者,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一)请假
本人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见附件2),并根据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权责领导同意,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二)续假
教职工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必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销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或提前回岗工作,应及时到院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五、迟到、早退、旷工的认定
(一)迟到、早退
1.坐班制考勤记录超过上班时间15分钟视为迟到;下班提前15分钟视为早退。
2.教职工参加学院及所在单位统一安排的各类会议、活动超过预定时间视为迟到。
(二)旷工
1.上班时间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的(以正常上班时间为准),月累计每达到3次视为旷工0.5天;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每次按旷工0.5天计算;超过5小时,每次按旷工1天计算。
2.未办理请假手续、调停课手续的,或虽申请办理请假、调停课手续,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请假、出差、赴外地培训等逾期未归,又未事先征得权责领导批准的。
4.病、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兼职的。
(三)旷会
教职工无故缺席学院及所在单位统一安排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社会活动,视为旷会,每旷会1次记为旷工0.5天,以此累计。
六、考勤结果的执行
(一)工资、岗位考核奖的执行
类别 | 请假天数 | 扣发金额 | 备注 | ||||
考勤补贴 | 岗位考核奖 | 基本工资 | |||||
病假 | 月累计7天及以内 | 按日平均考勤补贴×请假天数扣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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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累计7天以上,1个月及以下 | 全额扣发 | 按日平均岗位考核奖×请假天数扣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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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全额扣发 | 全额扣发 | 20%扣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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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个月 | 全额扣发 | 全额扣发 | 50%扣发 | 离岗 待聘 | |||
事假 | 月累计3天及以内 | 按日平均考勤补贴×请假天数扣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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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累计3天以上,7天以下 | 50%扣发 | 按日平均岗位考核奖×请假天数扣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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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累计7天以上,15天以下 | 全额扣发 | 全额扣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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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累计15天以上,30天以下 | 全额扣发 | 全额扣发 | 按日平均工资×请假天数扣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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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0天 | 全额扣发 | 全额扣发 | 全额扣发 | 解聘 | |||
产假(护理假) | 男 | 按规定天数 | 按日平均考勤补贴×请假天数扣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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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 按规定 天数 | 全额扣发 | 发放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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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 12月以内 | 全额扣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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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以上 | 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伤残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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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早退 | 累计2次 | 每次30元扣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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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4次以内 | 每次50元扣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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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5次及以上 | 每次100元扣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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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 | 0.5天 | 全额扣发 | 50%扣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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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累计1天 | 全额扣发 | 全额扣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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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累计2天 | 全额扣发 | 全额扣发 | 50%扣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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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累计3天 | 全额扣发 | 全额扣发 | 全额扣发 | 开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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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年度考核的执行
1.一学期迟到累计10次以上,或一学年迟到累计15次以上,当学年考核不能评优。
2.一学期迟到累计20次以上,或一学年迟到累计30次以上;一个月内事假累计7天;一学年事假累计15天,或病事假累计达30天,或旷工累计3天,学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
3.一个月内事假累计15天,或一学年事假累计30天,或一学年旷工5天,学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七、考勤管理
考勤结果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挂钩,同时是聘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奖惩及发放薪酬重要依据。各单位要加强对考勤工作的领导。单位领导应检查、监督单位教职工的出勤情况,严格按规定审批本单位教职工的各种请假事宜。如发现教职工伪造出勤记录或部门领导为员工提供虚假出勤证明、包庇的,一经发现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按岗位津贴50%的标准扣除当事人和涉事人当月薪酬,且当学年考核不能得优。
注:所涉及的“按日平均工资(津贴)”按当月工作日计算平均值。
八、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办公室 2015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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