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教师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暂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2-13浏览次数:42

闽师协人[2013]1号

为促进我院新教师成长,提升新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良好职业素养,业务能力强、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充满活力的新教师队伍,进一步提高我教学质量,现就加强新教师培养工作规定如下:

一、新教师是指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未满2具有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职称且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未满1年的教师

二、各系应采取具体措施切实提升新教师教学能力,发挥培养新教师的主体作用。加强新教师师德建设和学术道德教育,鼓励新教师潜心治学,教书育人。

三、各系应为新教师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指导时间一般为2年,具有中级及以职称的新教师指导时间为1年,对于指导期满仍未评聘上讲师的助教可适当延长。每名指导教师每学期指导新教师人数不超过2人,每学年指导1名新教师计10课时教学工作量。

指导内容及要求:

1.进行师德教育,传授科学的教育思想,培养新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

2.指导新教师至少掌握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点以及与本课程相关学科的前沿知识,培养其从事教学工作的能力,引导新教师参与科研工作。

3.指导新教师撰写教学大纲和教案,熟悉并掌握各个教学环节和教学规范。

4.帮助新教师了解国内外优秀教材情况,协助选用教材。

5.指导新教师结合课程的内容、特点,熟练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鼓励并指导新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6.每学期至少听2次新教师的课,听课后要有指导交流记录。

7.指导期结束时,要撰写新教师培养情况的工作报告,对培养对象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情况做分析评价和鉴定并对后续发展等方面提出建议,工作报告列入新教师的业务档案。对经过培养和考核后不适合担任教师岗位工作的新教师,指导教师有义务本着客观、负责的态度,及时向系(部)和学院管理部门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四、试用期内的新教师,除执行学院关于教学人员试用期考核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补充要求如下:

1.每周须完成教学工作量8节课,每周应听课4节,其中至少听指导教师的课程1节,如确因工作需要教学工作量超过8节课的,则可适当减少听课节数,但不得少于每周2节。

2.系主任和教研室主任应对其至少听课2次,督导组督导教学不少于1次。

3.试用期满,应接受学生教学效果评估。评估由各系组织,以问卷调查方式进行。评估结果及指导教师意见、教学督导组意见、学生问卷调查作为新教师试用期满考核参考依据。

五、各系应加强新教师年度规划实施进度督导,督促、检查指导教师和新教师认真执行并填写《青年教师培养手册》。所在系领导每学年结合新教师教学岗位与其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工作谈话。

六、教务部、人力资源部和各系每学年末对新教师培养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胜任教师岗位的新教师予以调离教师岗位或辞退。

七、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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