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福建日报》刊登的一篇标题为《网络直播打赏 该谁来念“紧箍咒”?》的报道中采访了我院教师翁怡,针对网络直播纳税的相关情况翁怡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原文转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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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部分直播平台与主播签订协议却不缴纳税收的约定,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经济与法学系讲师翁怡认为,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直播主播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相关规定缴纳税收,而且应由公司为其代缴,如果公司未为主播代缴税收的,税务部门可以将其界定为偷税、漏税行为。翁怡表示,当前,由于网络直播平台的收入主要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进行,很难界定其收支是否属于个人或企业经营所得,这也给税务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虚拟礼物是否该限制价格?
网络主播数百万元的虚拟礼物背后,隐藏着许多主播和网络直播平台的套路。对于售价高达数千上万元的礼物,一些粉丝或青少年往往一掷千金,甚至有人为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指责网友消费不够理性的同时,也有人表示,应对虚拟礼物进行价格限制。然而记者致电12358物价监督举报热线了解到,网络上虚拟礼物售价属于商家根据市场行情自主定价行为,不属于政府部门定价范围,只要有明码标价,物价部门就无权干涉。消费者对价格如有疑义,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购买能力进行慎重考虑。
翁怡表示,网络虚拟礼物售价如要列入监管范围,需要发改委、物价部门共同出台相关规定。针对之前上海13岁女孩偷偷花掉母亲25万元给主播打赏的行为,翁怡表示,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是需要监护人追认的,如果孩子的消费行为未经监护人确认,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的。
(东南网记者 张立庆 通讯员 林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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