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促进学院科研创新能力提升,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绩效支出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政研〔2021〕6号)精神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纵向科研项目所获得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竞争性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我院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及专项资金支持的研究基地、实验室、平台、智库等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共同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科研经费,以及学院为各级政府部门科研项目提供的科研配套资金和学院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由财务部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学院及上级财政、审计和科研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如果项目资助部门有专门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则严格按照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项目责任(承担、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科研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章 预算制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是列支的基本依据,预算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项目经费使用前,应完成预算编制并通过主管部门或学院审批。对分批次拨款的项目,需在项目列支前一次性提交项目的总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科目编制应按照各类项目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
(一)直接经费的预算内容均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各科目均无比例限制。
1.设备费
购置、试制、升级改造和租赁单台/套仪器设备价值在50万元以下时,只需提供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及单价等基本测算说明;购置、试制、升级改造和租赁单台/套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50万元或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不含)的,应在测算说明中单独列示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单价、数量和用途,并提供详细的预算说明。
2.业务费
(1)材料费。按单价和数量进行测算。单独购买的仪器设备的备品、备件费用应列入材料费。
(2)测试化验加工费。一般按次数为单位进行测算。
(3)差旅费。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预算。其中,参加学术会议时,会议注册费、会务费可纳入预算。
(4)会议费。预算标准应当按照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安排合理的会议次数、天数、人数。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遵守学院因公年度出国(境)管理规定编列预算。国际会议的注册费和会议费可纳入预算。
(6)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可编制论文版面费、出版费、审稿费、润色费、翻译费、打印复印资料费、网络通讯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费等。
3.劳务费:包括劳务性费用和专家咨询费、专家学术报告费。预算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劳务费预算需说明各类人员在项目中的责任分工、投入时间、支付标准等基本测算说明。劳务费不能预算在我院有工资性收入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劳务补贴。
专家咨询费需提供咨询专家的级别、咨询方式、咨询内容、人次数、支付标准等基本测算说明,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二)间接经费。间接费用由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部分组成。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的管理费按项目资助总额的2%计提至学院科研管理费项目,纳入学院科研项目统筹使用;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的管理费按间接经费的10%计提至学院科研管理费项目,纳入学院科研项目统筹使用。
各类专项会议费、项目中的合作费以及学院科研发展基金资助项目,不核定间接经费,不列入绩效支出。
有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根据协议中经费分配比例核定本校经费中的间接经费;我院作为子课题单位(课题合作单位)的科研项目,间接经费按子课题到校经费核定。
第四章 包干制项目经费管理
第七条 如果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或允许实施项目经费包干制的纵向科研项目,若无相关具体规定,依照《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科学研究包干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审批与使用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和包干制管理制度。经批准的项目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只允许提出一次预算调整。学院奖励的项目配套经费,也需编制相应的预算,按本办法管理使用。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若出现重大调整和变更,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科研工作部和财务部,由学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分配使用、决算审计等工作。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除特别说明外,均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实报实销。
第十条 科研经费用于购置图书资料的,发票需经由学院学习资源中心认定并盖章,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所购置的图书资料由项目组保存。
第十一条 差旅费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会议按照学院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出国(境)费用按照上级临时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须提供项目预算、项目合同等相关依据。用于支付预算内协作单位的协作费,必须签订科研协作合同;用于支付预算内租赁费、测试实验加工费等,必须签订设备使用(租赁)合同、委托加工合同或测试实验合同等。上述合同的签订需严格按照学院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人员经费支出管理。
(一)人员经费发放一律由学院财务部转账至个人银行卡。
(二)人员经费的支出标准。
1.劳务费(元/人·月,税前)
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发放劳务费。标准如下表:
人员 类别 | 技术专家、博士后 | 访问学者、科研辅助人员 | 博士生(在校) | 硕士生(在校) | 本科生 (在校) |
支出标准 | ≤12000 | ≤8000 | ≤6000 | ≤4000 | ≤1000 |
2.专家咨询费、专家学术报告费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咨询讲座等劳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绩效支出分配方案应充分运用科研业绩考核结果,真正起到激励科研的作用。项目负责人在对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与项目组成员共同商定绩效分配方案。管理费在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财务部提取至学院科研使用经费账户。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类型、间接经费额度和项目研究进展情况提出申请,分次发放。
(一)资助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立项且经费到账后,可先予发放30%绩效;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可发放其中40%绩效;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再发放其余30%绩效。
(二)资助经费低于50万元的项目,项目立项且经费到账后,可先予发放60%绩效;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再发放其余40%绩效。
绩效支出依据《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情况提出绩效支出申请,由科研工作部审核后报财务部审批发放。
第十七条 项目结转及结余经费
(一)结转经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年度剩余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结余经费指项目结题验收后的剩余资金。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验收后,资助单位对结余经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特别规定的,项目验收后留在原账号继续使用两年。超过两年后仍有结余的,由财务部将结余经费收归至学院科研统筹经费,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以及实验室维护、修缮等。
(三)项目未通过验收、终止、撤销的项目结余经费,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无特别规定的,余下经费结转为学院科研统筹经费。
第六章 经费管理规则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学院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科研工作部、财务部、学院办公室、资产与采购管理部等部门在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履行职责相互统一的体制。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持合同或协议、开题报告、项目资助部门发布的立项名单到科研工作部,予以学院内部立项备案;若项目资助部门未要求提报经费预算表,则需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审批表》,方可完成学院内部立项备案。经费到账后,持经费预算表到财务部办理项目账户设立手续。
第二十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如确实需要外拨项目的资金,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在直接费用预算中。原则上,外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额的50%。
第二十一条 因研究开发实际需要,确实有需要调整预算明细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经系部、科研工作部审批后,按项目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并报送财务部。
由于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或项目资助部门有明确规定预算调整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工作部审批,并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报备,并报送财务部。
第二十二条 科研工作部对当年结题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报送财务部,由财务部按有关规定办理结余经费结转。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虚构或超标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资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地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组织好项目的实施,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对未遵守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未按预算使用项目资金、未做好项目资金决算与审计、科研诚信记录不良的,科研工作部可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能如期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可中止其项目资金的使用,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将项目负责人或违规人员列入不信任名单,三年内取消其申请或参与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审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项目执行期已结束或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相关经费管理按照原政策执行;在研项目可申请适用本办法执行,其中间接经费不作调整;新立项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工作部、财务部负责解释。原《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闽师协财〔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审批表.docx
附件2: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