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85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的通知》(闽科综〔2019〕7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政研〔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承担的国家部(委)和省、市各级政府批准立项并纳入财政科研计划的且允许列支间接费用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
第四条 间接费用由管理费、绩效支出两部分组成。财政性科研经费拨款如果主管部门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如果主管部门没有规定,间接费用核定按以下原则计提:
(一)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的间接费用
预算制项目的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二)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的间接费用
预算制项目的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按协议外拨经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
(三)有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根据协议中经费分配比例核定本校经费中的间接费用。学院作为子课题单位(课题合作单位)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子课题到校经费核定。
(四)各类专项会议费、项目中的合作费以及学院科研发展基金资助项目,不核定间接费用,不列绩效支出。
第五条 间接费用预算总额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或学院审批后,在研期间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六条 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和科研绩效两部分。
(一)管理费
1.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的管理费按项目资助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在间接费用中优先足额列支,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后均作为课题组绩效。
2.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的间接费用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管理费按间接费用的10%提取,科研绩效按间接费用的90%提取。若无间接费用,无需计提管理费。
(二)科研绩效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类型、间接经费额度和项目研究进展情况提出申请,分次发放。
1.国家重大重点类项目(资助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立项任务书签订、经费到账时,可先发放30%绩效;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可发放40%绩效;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再发放30%绩效。
2.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没有中期检查且绩效总额超过1万元的一般项目,项目立项任务书签订、经费到账时,可发放60%绩效;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再发放40%绩效。
3.对于项目绩效总额不超过1万元(含)的项目,项目结题验收后一次性发放绩效。
第七条 科研绩效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进行分配,仅用于实际参加课题研究的项目组成员,严禁非课题组成员参与绩效分配。对于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劳务费的项目组成员(研究生、博士后等),不再给予绩效奖励。绩效津贴由财务部直接转入领款人的个人银行卡或银行账户,经办人员不得代领代发。
第八条 纵向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对间接费用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的间接费用按审核验收后评定等级进行比例调整,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三)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第九条 鉴定结项不合格、项目被主管部门终止或撤项的,均不可领取剩余绩效;若主管部门要求按原渠道退回结余资金,学院将按要求退回。
第十条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情况提出申请,纵向项目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1》(详见附件1),由系部及科研工作部审批,并提交经费审批单、绩效发放表等材料至财务部后予以发放。社会科学类项目根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需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2》(仅适用于社会科学类项目结项等级调整,详见附件2),经科研工作部审批后方可申请领取相应绩效。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开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等。
第十二条 项目结项后,如发现项目研究或项目成果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败坏学术风气的,将追回绩效。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绩效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项目执行期已结束或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相关经费管理按照原政策执行;在研项目可申请适用本办法执行,其中管理费不作调整;新立项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上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工作部、财务部负责解释。原《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闽师协科〔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附件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docx
附件2: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2(仅适用于社会科学类 纵向项目结项等级调整).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