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积极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的科研环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85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的通知》(闽科综〔2019〕7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政研〔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包干制方式进行管理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包干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由项目申请人汇总申请资助额度。
第四条 学院是项目资金和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项目资金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侵占。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
2.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支出比例不超过我院承担的项目总经费的60%。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学院相关薪酬规定、科研活动开展需要和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予以发放。
第三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六条 办理项目立项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科学研究包干制项目个人承诺书》并提交至科研工作部备案,自觉接受学院及上级财政、审计和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直接费用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按以下开支范围开支,无需编制经费预算。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项目组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项目经费中报销。
(二)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研人员出差过程中应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和住宿条件。国内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聘用的博士后、科研助理、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等流动科研人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在《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上签字,参照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开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
第八条 项目经费到院后,下达经费时学院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用,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的管理费按项目资助总额的2%计提管理费;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的管理费按间接费用的10%计提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开支,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虚构或超标准开支测试实验加工费,不得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四章 结题管理
第十条 项目资助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工作部、财务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及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第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和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不予结题的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结转及结余经费
(一)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项目完成任务、达到预期目标并通过验收后,资助单位对结余经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留在原账号继续使用两年。超过两年后仍有结余的,由财务部将结余经费收归至学院科研统筹经费,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以及实验室维护、修缮等。
(三)项目未通过验收、终止、撤销的项目结余经费,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无特别规定的,余下经费收回学院科研统筹。
第五章 经费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学院、科研工作部、财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完成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对于存在问题的经费支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整改并报告。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工作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科学研究包干制项目个人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