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升创新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的通知》(闽科综〔2019〕7号)、《科技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问答手册的通知》(国科办政〔2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学院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及合同中有相关明确约定的横向合作科研项目,包括学院与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队及自然人签署合同(协议)合作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含技术培训、政府购买)等项目,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社会委托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产学研合作的共建(捐建)类项目,以及其他各类非财政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经费),是指通过开展上述项目所获取的经费。
第二章 管理原则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依规原则。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要求。
(二)合同优先原则。项目合同有约定或有预算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中无预算约定的由项目组按本办法编制预算后执行。
(三)分级管理原则。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科研工作部、财务部等管理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共同做好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原则。项目负责人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合同约定,自主负责所承担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以完成合同委托任务为目标,科研工作部、财务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共同做好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科研工作部
传达和宣传上级有关科研政策,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项目管理制度;指导、协助教师签订项目合同;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督促、帮助教师及时完成合同委托任务;协同财务部做好经费管理相关业务。
(二)财务部
负责项目经费的全过程管理,按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确保收支数据准确合规;协同科研工作部指导和审核项目合同签订,并依据项目管理办法做好经费的预算编制与调整;审核经费支出的合理性与合规性,严控超预算、不合规支出;按规定完成项目经费的财务决算编制,配合项目审计、结题财务验收等工作。
(三)二级单位
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协助做好经费的使用和监督工作,对经费使用中必要的材料进行审批。
(四)项目负责人
按照学院相关要求做好项目合同签订工作;认真履行合同,按时完成项目;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按照合同,依法依规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完成后及时结题、结账;向课题组成员宣传有关科研政策。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以学院名义或资质承担的项目,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合作协议书(统称为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任务内容、项目经费数额及支付方式、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完成时限、交付要求、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合同有效期、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六条 凡承担项目均须事前签订合同或协议。项目合同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学院利益以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合同条款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签订: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的;
(二)合作方为境外非法机构、组织或团体的;
(三)损害学院利益的;
(四)涉及以学院资产作为抵押物的;
(五)违约责任不对等、责权利显失公平的。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可使用科研工作部提供的项目合同模板,也可根据合作方的规定与要求自行拟定。合同签订工作按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内容,维护学院信誉和正当权益,不得单方修改、废止或随意口头变更或解除合同。履约过程中,确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合作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二级单位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向科研工作部提交相关报告。项目合同变更、解除或其所衍生的补充协议、终止协议、对外委托协作合同、设备或服务购买合同等,均需按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外承接的项目若为技术合同,应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应使用科技部技术合同范本,由科研工作部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所需材料和相关信息。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由财务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产生合同纠纷,立即冻结该项目经费,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发生的应由项目承担方支付的费用,从该项目余额中支取。若项目余额不足,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归还。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工作部对项目实行统一管理。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持合同或协议书、《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详见附件2)以及财务部提供的到账凭证等材料,向科研工作部申请立项。立项后,到财务部办理项目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金额与付款方式,负责跟踪经费到账情况。经费到账前有需要提前开票,需按财务部要求提交开票资料,开票后要求经费在当月内到账。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如出现任务无法完成、经费未及时到账、合作纠纷等问题,应及时解决,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提出,早解决”。
第十五条 除因项目负责人身体状况、调动、公派出国进修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需变更项目负责人,需委托方书面同意,并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科研工作部审批。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后剩余经费及变更后的到院经费由项目新的负责人负责。
变更生效日之前已到院的经费,认定为项目原负责人的主持经费,变更后的到院经费认定为项目新负责人的主持经费;变更前已经核定的院内绩效不予重新计算,未核定的院内绩效按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计算。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获得的经费,必须全额划拨至学院账户,由财务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自觉接受上级和院内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合理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比例不超过项目到账总经费的70%。
第十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和科研绩效。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一)管理费:指学院在组织各类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经费。管理费按到账经费总额的2%提取。
(二)科研绩效: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可用于项目组成员的激励。
第二十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如确实需要外拨项目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列示在直接费用预算中。原则上,外拨资金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50%。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实行预算额度控制管理,经费预算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依据本办法据实编制。经费预算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绩效在办理项目立项时,跟随所立项项目账户管理。科研绩效支出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批、科研工作部备案后,报财务部发放。项目立项后,可发放50%绩效;项目结题后,再发放剩余绩效。
第二十三条 经费预算的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详见附件3),报科研工作部审批后由财务部调整预算。项目合同中有预算约定的,应事先经委托方书面确认同意调整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负责人需提供项目委托方出具的同意结题证明材料到科研工作部办理结题手续。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工作部审批,财务部执行,可用于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也可部分奖励项目组成员,其余部分留在原项目账号中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经费开支实行预算额度控制管理,在项目立项登记时备案。预算须严格遵守合同有关约定,经费开支应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合同有效期期满超过2年未办理结题手续,且账户有结余经费的,结余经费由财务部收归至学院科研统筹经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及实验室维护、修缮等。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或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项目负责人要积极协调解决。一旦出现仲裁、诉讼、赔偿等相关费用,由项目组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对出现的违规行为,学院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一)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个人主观原因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二)在合同签订和项目履行过程中,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对违背科学道德、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和因主观因素导致未按时完成合同并造成恶劣影响者,科研工作部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冻结项目经费;
(二)暂时取消责任人的项目申请资格;
(三)追究其他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工作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立项申请表.docx
附件2: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docx
附件3: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