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福建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闽教科【2013】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学风特指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
第三条 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学风,也包括教师教风,本细则主要侧重于教师及学生的教学与科研活动,适用于我院全体师生,以及以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为署名单位申报课题、申请成果奖励、申请专利、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 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的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学风建设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照执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等文件要求,倡导实事求是,注重创新和质量。
第五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学风建设,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方式,培养师生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逐步构建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 加强学风建设组织与领导。学院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分管院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教学单位领导为小组成员。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学院学风建设的领导与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上级学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院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制定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和文件;组织对学风建设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指导、督促各教学单位学风建设工作等。
第七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挂靠科研部),主要职责为:制定学院学风建设相关措施;定期对各教学单位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抽查;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公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定期公布学院年度学风建设报告等。各系成立学风建设工作小组,开展学风建设和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布学风建设信息,定期向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年度学风建设报告。
第八条 落实学风建设责任制。学院分管领导为学院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各教学单位领导为本单位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把学风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考核重要内容,实行问责机制。
第九条 建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纳入教师招聘考试、岗位培训内容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纳入教师日常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纳入学生学风教育。定期开设学术道德专题讲座,提高学术道德自觉性,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推进学风建设常规化。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学术诚信和学术成果公示制度。建立教师学术信用档案,将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履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在项目申报、奖励评选、成果鉴定、职称评聘、导师遴选等活动中,及时公示申报者的学术成果,接受院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学风建设信息公开化。在学院网站和院报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定期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接受本院师生、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学风建设奖励和惩处机制。定期开展学风专项检查工作,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广泛宣传,进行表彰;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在学术晋升、职务晋升、科研奖励、项目审批、人事录用、考核评估、毕业审核等过程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以促进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三条 完善学院师生评价考核制度。把学术道德作为师生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一套符合学术道德要求的,有利于良好学风形成的师生考核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 规范学术评价程序,完善学术管理制度。规范和细化论文送审、论文答辩、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程序。完善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以及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专家评审意见材料留存等专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一)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 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 伪造注释;
(五) 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 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 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发,或变相多发;
(八) 不加注释或参考文献,不当引用他人研究成果;
(九) 无中生有,伪造研究成果;
(十) 组织或参与论文代写、买卖等作假行为;
(十一) 考试舞弊;
(十二)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
(一)学风建设办公室接到涉及本院师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后,责成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风建设工作小组在10个法定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进行初步确认,听取被举报人申述,并向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交初步调查书面报告。
(二)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听取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对举报内容的初步调查情况汇报,审议调查报告,决定是否正式立项调查。
(三)对被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委托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在30个法定工作日内给出书面调查结论。
(四)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审议专家组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务会议审定。提出处理意见前,应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确认被举报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备案,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结论将在学院和教育厅网站公布,并保留3个月以上。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系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下达后10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或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第十七条 学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二)情节严重的,教职工给予调离岗位、高职低聘、缓聘、撤职或开除处分;在读学生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毕业离校后被发现的,给予相应追加处分,直至撤销学位,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学位论文作假、考试舞弊等行为按照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因学术不端行为给他人产生影响或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承担道歉和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学院师生有责任对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为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院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