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对外交流学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第19次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2025年8月20日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对外交流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与境内高校的交流与合作,拓宽学生视野,提升学生综合素质,规范学院对外交流学生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由学院派出赴境内合作高校交流学习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选拔程序
第三条 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且至少已修完第一学年课程,原则上不包括专升本学生。
2.学习成绩良好,无违纪情况,已修读前置课程无不及格记录,平均成绩绩点不低于2.5。
3.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能适应集体生活,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第四条 选拔程序
教务部发布交流项目信息,包括合作高校、专业、名额、学习期限等。各二级院系根据项目情况制定选拔方案。
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各二级院系根据选拔方案确定推荐候选人并报教务部。
教务部根据项目要求组织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推荐名单,并报学院审批。
学院向合作高校推荐交流生人选,正式名单以合作高校确认接收的为准。
第三章 学籍与学分
第五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保留学院学籍。交流学习结束后,不发放合作高校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因病因故需申请休学或退学的,需报备合作高校提前结束交流学习,并由学院出具相应的学籍异动文件。
第六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合作高校规定的学分达到学院相同专业相应学期的最低学分要求的,可直接认定置换为学院相应课程学分;如修读学分低于学院最低学分要求的,交流学习结束后应补修相应学分。
交流生需在返校后两周内提交合作高校出具的成绩单及相关课程说明材料,由院内各教学单位审核后予以认定学分。
第四章 学杂费及其他
第七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需正常缴纳学院的学费,所需使用教材按合作高校要求自行购买。
第八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的往返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等费用自行承担。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交流生必须遵守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遵守合作高校的校规校纪,接受合作高校的管理。交流学习期间如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由合作高校提供相关材料,学院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交流生应按照合作高校的要求制定学习计划,修读课程,并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第十一条 交流生应与学院保持联系,定期向所在院系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若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教务部或所在院系报告并沟通解决。
第十二条 根据交流学习情况,交流生可参加学院各级各类评奖评优。交流学习期间在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的各项成绩与在校生同等认定。交流生的智育测评分按交流生课程认定成绩及智育奖励分进行确定,德育测评分和体育、美育、劳育测评分由所在院系组织相关评议小组根据交流学习表现情况进行测评认定。
第十三条 交流生奖助贷学金由学院评定和发放,助学贷款、大学生医保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党团员交流生在交换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合作高校的党团组织活动。入党积极分子交流期间如参加合作高校党校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效证书的,学院予以承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或合作高校相关规定冲突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或合作高校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办公室 2025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