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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福建省教育厅学生转专业及学院学籍学历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目的是为了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更好发挥学生的个性和专长,因材施教。

第三条 立足专业办学实际。学生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

第四条 公平、公开、公正、规范。学生转专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体现公平、公开、公正,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和考核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教学副院长为组长,教务部主任、各系主任、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人、招生办公室及教务部学籍管理中心相关人员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由系主任、党总支书记教研室主任、专业教师代表教学秘书、辅导员代表等组成。

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转专业工作;各院系负责拟定转专业计划和组织考核等具体事项;教务部负责组织、审核转专业工作;学院纪委对学生转专业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

(二)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四)在原专业学习困难或确因某种特殊情况,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经学院批准休学创业后复学,其创业经历与转入专业相关且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学生个人发展的;

(六)退役后复学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在校期间已转专业者;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如定向生、外国语保送生、专升本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不得跨类别申请转专业,艺术类专业不同类别间不得互转专业,同一艺术类别专业按不同录取规则录取的不得互转专业;

(四)申请转入的专业有特殊的专业要求,而申请者不能达到的;

(五)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在本专业学习已修读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且无特殊原因者;

(七)申请从国际化本科教育实验班转出的(不含实验班各专业之间的互转);

(八)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九)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八条 因学院专业调整或当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学院可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章 要求及工作程序

第九条各院系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教学资源条件,拟定转专业计划,一般情况下各专业审批转入学生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招生计划人数15%。

第十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转专业的,提供能够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因患病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特长的,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学生提交转专业申请时,作为附件材料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 各专业可结合专业特点将学生高考成绩等作为考核依据(如转入英语专业参考高考英语科目成绩,转入理工类专业参考高考数学及物理科目的成绩等)。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由教务部统一组织安排,一般一年组织一次,时间定于第一学期第十五周开始,主要面向当年入学一年级学生。二年级学生如提出转专业申请,需参照当年转专业文件通知要求进行申请,转专业后应编入一年级学习。学生转专业相关工作程序如下:

(一)第一学期第十周前,各院系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包括拟接收专业、名额计划、接收条件(含提供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高考单科成绩要求)、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评价方式等内容,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教务部。

(二)第一学期第十周,教务部对各系转专业工作方案进行汇总在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各院系接受学生报名咨询。

(三)第一学期第十五周,学生根据转专业工作安排向所在系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院系根据审批结果汇总转出学生材料报教务部。

(四)第一学期第十至学期结束,教务配合各院系初审转专业学生材料,初审通过后,对参加转入考核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抄送给各转入系。各转入按照工作方案公布的考核规则,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后,将考核和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在学期结束前报送教务部。

转入专业的接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公布的转入计划数。如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排名位列计划数最后一名且出现成绩相同时,应通过精确到小数点后的数字或加试进行区分。如转入专业需追加计划数,应提前向教务提出申请,但最多不能超过3个名额。

(五)第二学期开学初,转专业名单经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交院务会议审议同意后予以发文公布。相关院系办理学生转专业手续班级编制、住宿安排、思想教育等工作

第十三条 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报到入学的新生,需在原专业就读,如申请转专业需参照当年相关要求,转入院系可优先考虑其转专业申请。

因参军保留学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根据具体复学时间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转入院系考核,学院公示、院务会议审议同意后转入相应专业。

参军退役入学、复学学生转专业不受转专业人数限制。

第十四条 按系或学科大类招生的专业,分选专业原则按招生公布方案执行,学生在修完规定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可以选择进入相应学科门类的专业学习。学生选择学科门类以外的专业按转专业方式申请。

第六章 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转专业考核(含笔试、面试)由各转入院系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学院纪委和教务部共同参与监督转专业工作所有环节,尤其考核过程须做到可追溯、可倒查,对每位申请学生在各项考核项目(如笔试、面试)的表现和得分,须有明确的书面记录,记录材料及其他材料均须存档备查。

十六 转专业过程中,如发现学生通过弄虚作假或考核违纪行为获取转专业资格的,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照学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七 在转专业工作中,发现教职工有违反工作纪律情况的,按照学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十八条 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缺考等。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号不变。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读完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在学分上相同且学习难度一致或学分上高于且学习难度高于转入专业课程,可在转专业后申请课程替代和学分置换,不必重修。对转入专业已经开完的课程而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申请补修。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学院相关收费规定收取。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转专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系、教务部或纪检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对学生的申诉及时予以答复。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凡其他转专业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