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听课评价制度(修订)》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听课评价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听课评价制度(修订)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务部

                 2021年10月9日




附件: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听课评价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全面及时了解教学动态,保证教学效果,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升,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听课人员范围及工作量

1.学院院长每学期听课应不少于6次,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应不少于10次,其他的学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每次听课不少于1学时(下同)。同时,学院院长、党委常务副书记、分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四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每人每学期至少听1次课,并在一个任期内要对四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的所有授课教师做到听课全覆盖。

2.教务部负责人、各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各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其他教学管理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3.辅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4.院教学督导组督导员每周听课不少于3次。

二、听课工作要求

1.听课对象为学院授课教师。

2.听课人员可以采取随机听课的方式,也可以由教务部或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实际工作的需要进行具体安排。

3.听课范围全院开设的所有课程,重点是新开设的课程、新入职教师授课的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分数较低的教师授课课程等。

4.听课人员在听课后必须认真如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

5.听课人员在听课中发现严重的教学问题或其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教学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对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改进的,或涉及到教学改革及建议的问题,可通过适当方式反映给院领导、教学单位负责人或相关教学管理部门,以便及时解决问题,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三、管理程序

1.各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等应于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到教务部领取《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

2.院领导的《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于每学期末交到教务部;教学督导员的《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于每月底交到教务部;教务部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的《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于每学期期末收齐存档;各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辅导员的《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于每学期末收齐留系存档

3.各级领导干部、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督导员应严格执行听课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学院将定期对听课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四、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听课评价制度暂行规定》(协院教〔2007〕18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