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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考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协院教〔2021〕1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考试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务部

            2021年5月8日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检测学生的学业水平、评价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考试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为了体现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做到组织严密、程序规范、考风端正、监督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成立学院考试委员会,负责全院考试工作的指导、组织、监督、仲裁和研究等工作。学院考试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教务部主任、学生事务部主任、院团委书记和教学督导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挂靠教务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拟定有关考试管理的规章制度。

2.根据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指导和协调考试工作安排。

3.组织考试督察工作。

4.负责对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的最终认定和处理。

5.组织由国家、省(部)级教育部门统一安排的各类考试。

6.组织建立试题库。

7.组织和进行考试的研究工作。

第四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部负责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是:

1.组织命题、负责考试具体安排,落实考试场所、考务(巡考)、监考和组织阅卷等工作。

2.对考试作弊和违纪进行认定。

3.做好诚信考试宣传工作,弘扬诚实、守信、遵纪的品德和作风,组织做好学生考风、考纪宣传教育,使学生端正考试态度,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4.建立考试巡考制度,组织各系(部)主任、书记、辅导员、教学行政管理人员等巡考,做到有考必巡。

5.学生考试资格和缓考资格审查。

6.指导各教学单位保存考试档案。

第三章 试卷命题要求

第五条 试卷命题是考试工作的核心环节,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原则:

1.试卷命题应以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

2.试卷命题工作应在该课程考试前2周完成。

3.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从试题库中组配试题,试题的组配工作由课程任课教师及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负责。

4.同一学期同一教学单位开设的同一门学科基础课程应由课程所在教研室统一命题。

5.试卷命题应覆盖课程教学内容的各个部分,重点突出。

6.试卷命题难易程度应适中。难易试题所占比例一般为:较易的试题不超过总分的30%,中等难易的试题占总分的40%左右,较难的试题占总分的20%左右,难度较大的试题不超过总分的10%。

7.试卷题量应适当。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考试时间超过或达不到120分钟的课程试卷应经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部复核,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8.试卷题型应多样化。应根据课程特点,采用能够有效反映学生学业水平的、能够体现课程特色的多维度和多样化的题型。

9.试卷类别为闭卷和开卷。对于开卷的考试,教师应明确指定学生可携带的参考资料,并于授课结束前告知学生。开卷考试命题应以主观性试题为主,主要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能力,试题答案不应有可从教材或允许携带的资料中直接抄录的内容。

10.每门课程应配套覆盖面、难易度、题量及要求相同,且重复率不超过30%的A、B两套试题。每套试题应附带答案或答案要点和评分标准。

11.试卷命题教师为试卷质量第一负责人,试题经命题教师审阅、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报系(部)主任审定。题库试题由教研室主任提交教务部核定。三年内每门课程试题重复率不超过30%。

12.所有试卷均由教务部负责组织印刷、装订和密封。

13.严禁命题教师以辅导、答疑等形式向学生泄露试题内容。在试题的审定、保存、印制等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

第四章 考场管理

第六条 教室管理部门应在考前做好考场的安排和管理,确保每名学生隔位(或隔排隔位)。在每场考试前,做好清洁与布置工作,做到桌面、门窗、地面干净整洁。

第七条 每场考试应按要求配齐主考、考务(巡考)、监考人员等,并要求各岗位各司其职。

1.考务人员应在考前30分钟将试卷(考试用纸)、考场记录单等发放到每个考场监考人员手中;在考试中要坚守工作岗位,及时协调、配合监考人员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并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

2.监考人员一经安排,不得擅自调换,因故不得不调整的,应在考前3天提出申请,经各系部批准后报教务部备案,未办理手续而缺岗的,按《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处理;监考人员应提前30分钟到达考务室接受试卷、考场记录单等考试用品;应至少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安排学生就座并检查核对学生的学生证或者身份证,并按要求书写板书;应至少提前5分钟宣读考场规则;应于考前核对考试课程与试卷是否相符、试卷份数与参加考试学生数是否相符等,发现问题及时与考务人员联系;应随时检查考场纪律,发现学生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立即中止其考试,及时取证并记录在案;应于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并将试卷等相关材料交与考务人员。

3.考务(巡考)人员应熟悉考试管理规定、考场规则及监考人员工作规程,督促学生和监考人员认真执行,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巡视人员须填写巡视记录单,考试结束后送教务部存档。

4.学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根据要求就座,并将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待查;除了考试必备文具、不具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外,不准携带任何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草稿纸以及手机、智能手表等物品进入考场(开卷考试只允许携带教师指定用的资料);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得带出考场;开考20分钟后学生不许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退场,特殊紧急情况需中途退场的,需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并在监考人员陪同下方可出入考场;考试开始前,学生应对考桌进行清理,桌面应保持干净,抽屉内不得有书籍、笔记本、纸张等物品,如有问题,应提前向监考人员报告;学生对试题不清楚的,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学生应按时交卷,交卷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议论;学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自觉遵守考场规则,维护考场纪律。

5.免监考班级的考场管理参照《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免监考班级管理办法(修订)》(协院教〔2018〕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试作弊、违纪及其处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替他人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或

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经认定,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指定座位的;

7.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条 对学生考试作弊的认定,以同一考场2名考务(巡考)或监考人员的意见为依据。

第十一条 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立即中止其考试,及时向教务部反馈并提供:有违纪或作弊情况记录及考务(巡考)、监考人员签字的《考场记录单》以及作弊学生的作弊工具、材料及其试卷。

第十二条 学生被认定作弊或违纪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应重修该课程。同时,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给予学生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对因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和考试管理不善导致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对考试作弊或违纪的认定和处分决定不服的,有申辩和申请复议的权利。申请复议应在处分决定正式做出后5天内向学院考试委员会提出,学院考试委员会应在受理后15天内做出维持或更改原认定的意见。

第六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五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阅试卷,认真评定总成绩,真实客观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课程的总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统一考试的课程须实行集体阅卷评分,其他课程由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负责安排抽查、互查阅卷评分情况。评卷工作应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5天内完成(其中,每学期最后1门考试课程应在3天内完成)。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载,教师应严格按统一答案要点和评分标准进行阅卷,减少误差。

第十七条 学生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可由期中考试、课堂测验、课堂讨论、平时作业、课程论文、出勤情况等综合评定。总评成绩中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的占比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如有变动,须经各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部备案。被学院确立为教学改革的课程, 课程成绩构成比例可以根据改革情况进行调整。任课教师应于课程教学开始时告知全体学生公布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八条 若确因命题失误(偏离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较远)或对学生的实际情况错估而造成卷面分数失常,必须调整分数时,在不拆封试卷的前提下由任课教师拟定分数调整方案,报各系(部)审核,并经教务部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试卷一经拆封,卷面成绩不得更改,除教务部可对统分错误进行更正外,任何人都不能随意改动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若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1周内(或在教务部指定时间内)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或《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成绩复议申请表》向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复核或复议申请。成绩复核是指对成绩记录和计算重新进行校核。成绩复核只针对试卷中的统分错误、评卷遗漏、结构分或标准分计算错误。成绩复议是指对试卷的一部分或全部重新进行评定,包含成绩复核。成绩复核由学生辅导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共同进行,成绩复核结果与原来成绩不符的,按复核后的成绩记录;成绩复议由教务部会同系(部)组织有关教师进行,如确属评分不当,需更改成绩的,应写明更改原因,经系(部)审核后报送教务部,并在下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通报学生复议结果。成绩复议是终审裁决,不能再要求复议。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学管理人员对成绩管理负责,任何人不得应学生及有关人员的要求加分改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否则视为协同作弊,追究其责任。在试卷评阅、总成绩评定及成绩管理中如有违规行为,按《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七章  试卷分析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学生成绩后,应对所任课程学生卷面原始成绩情况进行相关分析,并填写《试卷分析报告》。《试卷分析报告》与试卷、成绩单一起交送学院存档备查。学生总成绩由卷面原始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的,应附两者比例说明及平时考核成绩单。

第二十二条 若成绩不符合正态分布(如优秀率或不及格率偏高的),任课教师还须对此进行分析和总结,提交说明报告,并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报送试卷、成绩单和《试卷分析报告》后,各教学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各考试科目试卷进行综合评价,对命题质量(如:试卷的覆盖面、题型、题量等)和评卷质量进行总体分析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教务部定期组织随机抽查工作,抽查结果在全院通报。

第八章  试卷存档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期末考试课程的试卷及补考(缓考)试卷、笔试考查课程试卷、重修课程试卷均须存档。

1.试卷在评阅记分后应由任课教师及时将试卷移交系(部)指定的试卷保管责任人,办理试卷存档交接手续。

2.试卷由任课教师所在系(部)指定专人、指定地点妥善存档,要求存放规范,方便查找,确保安全。

3.试卷按课程分学期、分教学班、按一定顺序进行存档。系(部)指定的试卷保管责任人应在每学期前6周内整理完前一学期的试卷。

4.试卷档案应包括:试卷档案目录、试卷封面、命题教师承诺书、评卷教师承诺书、试卷审批表、试卷样卷、评分标准及标准(参考)答案、学生答题卷、成绩单、试卷分析表、试卷专用袋,以及试卷丢失和成绩改动等情况说明。

5.试卷档案应保存到学生毕业后6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及国家、省(部)组织的所有考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