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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学习考勤管理办法

闽师协教〔2019〕16号

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严肃课堂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分制学籍学历管理规定》(闽师协教201757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上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习、科研、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政治学习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事先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请假逾期未续假、病假无证明者,均属旷课。

第二条 学生请病假,事假,必须陈述事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因事因病请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1周以内(含1周)由系党总支负责人批准,1周以上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每次事假不超过两周。请假期满,学生应及时向辅导员销假。需要续假的,需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条  本着“教学优先”的原则,各项活动应以教学为中心,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学生确因组织或参加学院、系各项活动,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须提出公假申请。学生参加系级活动而请公假的,由系党总支负责人审批,但同一时间申请公假超过5人,需经相关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准假;学生参加学院活动而请公假的,由负责单位向学生所在系及任课教师请假,经系党总支负责人及任课老师同意并报教务部备案后方可准假。假条应在假前递交任课教师,销假后学生需补交公假期间教师安排的课程作业(实验)。

第四条 学生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周,应报教务部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应办理休学。

第五条  选修、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可申请间断性听课,并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间断性听课申请表》,经教务部批准后至少听课三分之一(具体听课数量由教务部核定)且须完成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第六条  学生旷课学时数,普通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实践、科研实验、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政治学习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学生迟到、早退累计2次或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七条  未请假离校或请假未批准、请假逾期未续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上课实行考勤制度。课堂考勤由班级学习委员负责,混合班级由辅导员和任课教师指定的学生干部负责。每次课前5分钟点名,点名情况交任课教师签名确认。每周考勤表经辅导员签字后,报送系教学秘书留档统计,如学生累计旷课节数达到纪律处分条件,一学期累计旷课40学时以内,由系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40学时及以上,由系部审核后将情况报教务部,教务部抄送相应情况至学生事务部,由学生事务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各系应成立学风督导队,不定期对各班级学生课堂出勤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  各系每月公布一次学生学习考勤情况。对学生旷课情况,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学习考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