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师调(停)课及代课管理办法
为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规范调(停)课和代课相关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的原则
1.课程教学安排一经确定,教师须按课程安排表(以下简称“课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未经批准,不准随意调(停)课或请他人代课,违者将按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二、适用范围
2.调(停)课是指任课教师在国家法定假期、全院性集体活动或因故不能按既定的课程表进行教学活动,经申报批准后,暂停当前课时,或调整至另一时间补课。代课是指既定课程的原任课教师因故不能继续授课,经申报批准后由其他教师替代完成剩余课时的教学任务。
3.遇下述情况可以调(停)课:
(1) 因国家法定假期调休、全院性集体活动,不能按课表正常上课的;
(2) 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不适宜开展教学工作的;
(3) 因设备故障,造成教学暂时不能进行的;
(4) 由系组织举行,经学院批准的活动,不能按课表正常上课的;
(5) 任课教师因公出差或参加院、系批准的校外活动,不能按课表正常上课的;
(6) 任课教师因病或突发事件,不能按课表正常上课的。
4.遇下述情况允许代课:
(1)经学院批准,原任课教师离校访学、进修或其他公务,本学期内不能返校继续完成教学任务,或返校后的时间条件难以补足课时的;
(2)原任课教师因病或个人其他原因,较长时间不能坚持上课,即使调(停)课也不能完成课程教学任务的。
三、管理规程
5.原则上所调(停)的课程,应在当学期内等量补足,同一课程的补课一周内不超过4学时。
6.一般情况下,大、小“黄金周”前一天和后一天不得调(停)课,如教师确有特殊需要,须报分管教学院长审批。
7.同一门课程一学期内的调(停)课总量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6学时。
8.涉及本办法第3条第(1)(2)款的调(停)课,由教务部统一安排并通知相关教学部门。涉及第(3)(4)(5)款的调(停)课,由任课教师申请,系主任审批,并报教务部备案;涉及第(6)款的调(停)课,任课教师同一门课程一学期内调(停)课6学时以内(含6学时)由系主任审批,报教务部备案。超过6学时由系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部负责人审批。
9.任课教师调(停)课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申请,填报《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临时调(停)课申请表》。因病的须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外出参会的须附会议通知复印件。
10.各系每月将调(停)、代课的信息统计后汇总到教务部。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师调课、停课、补课和代课的暂行规定》(2008年5月修订)同时废止。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201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