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学督导员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学督导员聘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务部
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学督导员聘任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教学督导员聘任工作,加强教学督导队伍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督导人员聘任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关心学院发展和学院教学工作,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理论素养,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学评价能力。
2.能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善于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完成教学督导的常规工作和教务部临时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4.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二、教学督导人员聘任程序
1.教学督导人员从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教师或退休教师中选聘。
2.由教务部和各系(部)推荐,征得教师本人同意,经学院审批后聘任。
3.教学督导员每届任期二年,可连聘连任。
三、教学督导人员工作职责
1.开展每周常规性的课堂教学督导活动,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进行过程监控,及时发现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风气、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了解各系教学工作的安排和开展情况,尤其是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实施情况,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履行教学规范的情况,考察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2.围绕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效果等方面,通过随机性和选择性两种方式,进行听课、座谈、访谈,收集教学第一手信息。对学生反映教学效果有待提高的教师,帮助他们查找不足、分析原因、促其改进;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成效显著的优秀教师,向职能部门推荐表彰;着重帮助提升新聘教师和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
3.配合教务部开展期初教学秩序检查、期中教学工作检查、期末考试工作;定期抽查教师的课程档案、阅卷质量、试卷分析、重点检查教师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课程作业、实验实习报告、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报告等的指导质量。
4.配合教务部开展教学评价和学生评教活动,整理和上报评教结果,对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参考性的意见。
5.督导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督导工作例会,汇集、整理教学督导信息,以简报的形式向学院通报。督导中发现的重要教学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分管领导和教务部反馈。
6.根据需要,配合学院开展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工作,对学院教学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2006年4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