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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材出版资助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闽师协教〔2017〕14号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材出版资助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经2016年第17次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2017年3月14日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材出版资助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院教师教学科研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学科、专业编写出版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丰富我院教改成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院特设立“教材出版资助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来源

  1.学院按年度划拨预算款项,具体预算额度视教材出版资助专项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定。

  2.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及捐赠。

  3.其他收入。

  第三条  基金管理

  1.基金专款专用,资助项目及额度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务部负责管理,按学院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2.基金账户中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及捐赠的经费应先行使用,学院预算划拨的经费当年度未使用的额度不作滚存,清零后重新核定次年经费预算。

  3.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基金适用范围

  基金用于资助由我院教师担任主编,且在指定的国家级重点出版社(出版社名录详见附件)出版的教材。优先资助反映我院教改成果及适合我院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的高质量教材。

  第五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资助范围:

  (一)工具书、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

  (二)编著(除教材外)、译著、论文集、博士学位论文;

  (三)不公开发行的图书;

  (四)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

  (五)已出版的教材(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基金项目申请

  1.基金资助出版项目采用立项方式进行申请。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立项:

  (1)申请立项的教材必须是我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设置的相关课程教材,要求高起点、高规格、高质量、有特色、有创新,能够反映先进的教育思想观念、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改革的成果,在体系上要有创新,内容上要有更新,方法和手段上要有革新。

  (2)申请者应为教材主编(具备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与指定的国家级重点出版社签订的正式出版合同。

   2.基金项目申请人须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材出版资助专项基金申请表》,并附书稿的前言、目录、出版合同及相应学科领域两名正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意见(其中校外同行专家至少一名),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教务部审核。

  第七条  基金项目评审

  1.学院根据申请情况,每年12月份开展一次项目评审工作,如有实际需要,再适时组织评审。

  2.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以投票方式进行评审,经委员无记名投票,对获实际到会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者,向学院推荐立项资助。

  3.所推荐资助项目经学院院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立项。

  第八条  基金项目经费管理

  1.基金资助的出版立项,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上限为5万元,专款专用。

  2.基金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出版费用,原则上根据出版合同,将出版费用直接转至相关出版社账户。

  3.各项目在支付出版费用后,剩余资助经费按财务相关规定,用于支付编写出版过程中必要的支出(仅限于文印资料费、刻录费、邮寄物流费、学院存档10本样书费、编写组成员以外的劳务支出费用),但不得超出本项目资助额度上限的15%,其中劳务费支付不得超过10%,各项目经费支出须在出版当年报销,未支出的剩余经费由学院收回。

  4.基金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如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款项,受资助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本基金项目。

  5.基金资助立项的教材出版后,项目申请人需向教务部交付样书,经审核通过后,予以报销。

  第九条  基金项目实施和管理

  1.受资助者应按资助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在约定的出版社完成出版计划,并在教材的扉页中注明“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材出版专项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调整出版计划:

  (1)因教材内容需进行适度调整(但不影响教材质量者),经学院教务部同意后,可适当超出出版合同规定的出版时间,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半年。

  (2)因出版社原因,不能在原约定出版社出版的,由受资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务部同意后,可变更为学院指定范围内级别相当的出版社出版。

  3.受资助者获得学院教材出版基金资助立项后,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本基金项目。

  4.受资助者应对教材中引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5年内不得再申请本基金项目。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资助计划并追回资助款项:

  (1)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者;

  (2)出版资助合同调整后一年内仍未出版者;

  (3)未按要求标注扉页者;

  (4)已受其他资金资助者;

  (5)受资助者提出取消出版资助计划等。

  6.基金资助的教材出版后,受资助者需向学院教务部和图书馆提交该教材各5部存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出版专项基金资助项目指定出版社目录

  (国家重点出版社)

  (一)社会科学类(22种)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1

  人民出版社

  12

  经济科学出版社

  2

  商务印书馆

  13

  法律出版社

  3

  北京三联书店

  14

  文化艺术出版社

  4

  中华书局

  15

  人民文学出版社

  5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6

  人民教育出版社

  6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7

  人民音乐出版社

  7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8

  人民美术出版社

  8

  中央编译出版社

  19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9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

  人民体育出版社

  10

  世界知识出版社

  21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11

  北京大学出版社

  22

  经济管理出版社

  

  

  (二)自然科学类(20种)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1

  科学出版社

  11

  清华大学出版社

  2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12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3

  机械工业出版社

  13

  中国电力出版社

  4

  电子工业出版社

  14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5

  人民邮电出版社

  15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6

  人民卫生出版社

  16

  地质出版社

  7

  化学工业出版社

  17

  海洋出版社

  8

  石油工业出版社

  18

  气象出版社

  9

  国防工业出版社

  19

  航空工业出版社

  10

  中国农业出版社

  20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