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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和学院学生缓考申请的暂行规定


为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试管理与组织工作,规范学生的缓考申请管理,并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暂对学生缓考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考试时间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未经批准,无故未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

第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缓考

1.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例证明;

2.凡因急病或其他意外突发事件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应及时向系有关负责人请假,并尽早凭急诊病假证明或相应材料补办缓考申请;

3.毕业班学生因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而无法参加正常考试,需出具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准考证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申请缓考的流程

1.上网下载《学生缓考申请表》与期末考试前两周提出申请;

2.正确填写表格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后,交由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

3.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教务部审批;

4.经批准缓考的学生,缓考课程由各系自行录入系统;未获批准的学生,各系通知学生参加本学期期末考试。

第四条 申请缓考课程的考试时间和成绩评定

1.缓考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在下一学期初进行,随同补考学生一并参加相同课程的考试;

2.参加缓考学生课程总成绩按缓考学期的成绩比例构成计算(平时成绩+卷面成绩)。

第五条 其它说明

1.凡经批准允许缓考的学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否则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2.凡弄虚作假骗取缓考资格者,一经发现,按缺考处理;

3.缓考申请仅适用于期末考试。

第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协和学院教务部

               201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