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试管理与组织工作,规范学生的缓考申请管理,并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暂对学生缓考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考试时间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未经批准,无故未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
第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缓考
1.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例证明;
2.凡因急病或其他意外突发事件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应及时向系有关负责人请假,并尽早凭急诊病假证明或相应材料补办缓考申请;
3.毕业班学生因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而无法参加正常考试,需出具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准考证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申请缓考的流程
1.上网下载《学生缓考申请表》与期末考试前两周提出申请;
2.正确填写表格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后,交由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
3.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教务部审批;
4.经批准缓考的学生,缓考课程由各系自行录入系统;未获批准的学生,各系通知学生参加本学期期末考试。
第四条 申请缓考课程的考试时间和成绩评定
1.缓考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在下一学期初进行,随同补考学生一并参加相同课程的考试;
2.参加缓考学生课程总成绩按缓考学期的成绩比例构成计算(平时成绩+卷面成绩)。
第五条 其它说明
1.凡经批准允许缓考的学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否则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2.凡弄虚作假骗取缓考资格者,一经发现,按缺考处理;
3.缓考申请仅适用于期末考试。
第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协和学院教务部
201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