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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免监考班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风、考风建设,树立学生的诚信自律意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班级的优良学风,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经研究,决定进行免监考班级试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免监考班级的申请条件

   (一)本学院一、二、三年级的自然班级。

(二)全班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能严格遵守《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考场规则》等考场纪律和有关规定,在申请前一学期各类考试中没有出现过违纪和作弊现象。

第二条 免监考班级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免监考的班级(以自然班级为单位)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召开班级或团支部全体成员会议,认真讨论研究,征得全班同学的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必须由全班同学签名和所属年级辅导员签写意见,同时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免监考班级申请表》。

(二)辅导员全面考察申报班级情况并报系主任审批后,报送学院教务部。教务部根据各系申报情况,按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和筛选,确定参加免监考班级的名单后并公示,公示后的班级即获得免监考班级资格,由教务部发文公布。免监考班级拟定不超过全院一、二、三年级班级总数的20%。

第三条 免监考班级考试规则

(一)获得免监考班级资格的班级自批准之日起,该班级所有成员参加的所有闭卷考试,不再安排专人监考(跨班级组织的考试不实行免监考)。

(二)所有免监考班级及其成员参加的所有闭卷考试,均安排在学院专门设立的免监考考场内。

(三)考生提前十五分钟到场,由班干部负责组织清场工作,班长按隔位就座的原则对考生座位按学号进行安排。

(四)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如果考试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由班长报告主考教师。

(五)考试结束后,需要填写考场记录单的由任课(主考)教师和班长、团支部书记共同填写。

(六)学院安排专人对免监考考场进行不定期巡视,同时欢迎广大师生的监督。免监考制度试行期间仍实行考场电子监控,主要考察考场的考试秩序。

(七)免监考班级所在考场统一挂牌。

第四条 担任免监考班级主考教师的职责

(一)免监考班级考试科目试卷的收发由教务部指定一名教师负责。该教师在开考十五分钟内应在考场,回答考生有关考题字迹不清等疑问。

(二)开考十五分钟后,主考教师离开考场。

(三)考试结束前15分钟,主考教师到达考场,班长协助主考教师按时收卷,当场清点卷,确认试卷份数与学生人数相符后,学生才可离开考场。

第五条 免监考班级巡视人员的职责

巡视人员应加强对免监考班级考试的巡视,当考场出现特殊情况时要协助主考教师妥善处理,巡视人员应对免监考班级起监督、仲裁作用。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免监考班级资格

(一)实施考试过程中,出现任何一次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现象的。

(二)班级成员提出撤销,经班委会或团支部会议讨论决定撤销,并向教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的。

(三)举报或巡考人员发现有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规并符合事实的。

(四)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题卷答案雷同的。

(五)批准为免监考班级后,放松学风、班风建设,不关注集体活动,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较为严重的。

(六)因其它违纪原因被学院认为必须撤销资格的。

第七条 保持两个学期以上的免监考班级的奖励措施

(一)在“五四”红旗团支部等各级各项先进班集体评比中,在等同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在“五四评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类先进个人评选中比例分别增加3%,在“优秀共青团员”评选中比例增加2%,在“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中比例增加1%,同时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共青团干部标兵”和“优秀毕业生”等其他先进个人评选中给予优先考虑;免监考班级保持两学年、三学年的班级,分别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中比例再增加1%、2%。

(二)对该班的所有学生颁发免监考班级诚信考试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实施免监考的班级在学年综合测评思想道德一项里每人加2分。

(三)年度公示表彰并一次性奖励班级活动经费1000元。

(四)在下一年度的各类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中给予优先考虑并适当倾斜。

(五)所属年级辅导员在年度评优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条 对违规的免监考班级的处罚措施

免监考班级若有考场纪律混乱、发生考试违规现象或被举报有作弊事实并经查实的,给予如下处罚:

(一)撤销该班级免监考班级的资格,并在全院予以通报,不得再次申请。

(二)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当事人,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三)取消该班级当学年度各级各类班集体评优评先资

格(奖学金除外)。

(四)根据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三好学生”“优秀

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中增加的比例予以取消,并按原增加的比例降低同样百分点。

  (五)免监考班级因考试违纪或作弊而被撤销的,所在年级辅导员年度考核参照学院人事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免监考班级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教务部、学生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