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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分制学籍学历管理规定(2017年8月修订)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办学实际,对《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进行重新修订,形成本规定。

第一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一条   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制为基本学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4年,专科起点本科基本学制2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习年限最长分别为6年和4年。

第二条  普通本科学生按有关规定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但学习年限应不少于3年。对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年限,但总学习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与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应当持相关证明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病需要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入伍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情况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经学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福建师范大学校医院或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日期报到,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须向学院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重新入学时,学费按注册年度同专业同年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三章  课程修读与学分计算

第八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学生应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第九条   学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结合自身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对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进行修读。课程划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学生应先修读先修课,再修读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学分的,一般不能修读后续课。

选修课应于每学期结束前进行选课。选课一经确定,不能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确需调整者,经教务管理部门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十条  学生应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规定的课程。不按学年教学计划修读课程或需分阶段学习的学生,必须于当学年开学一周内提出课程修读计划,报教务部批准。学生申请多修或提前修读课程,其上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必须达到3.0以上,并应按规定缴交修读费。每学期多修或提前修读学分一般不宜超过12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学院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通过自学,确已达到某一课程教学的要求,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必须参加该课程的统一考试,成绩绩点达3.0以上者,方可免修,取得该课程学分。

免修申请必须于开学后一周内提出,公共必修课和实践课程不能免修。

第四章  考勤、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教师可以参照学生出勤情况制定课程考核办法,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应及时报送教务部,由教务部登记备案。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军事训练、实习实践、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后的成绩和所得的学分绩点载入学生成绩表和学籍卡。成绩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籍卡归入学院档案室。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主讲教师可以根据课程性质、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确定本门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并在开课初告知学生。采用考试方式的,允许多种形式,但一般以闭卷、笔试的形式为主。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

严格执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凡未经批准,平时缺课、缺交作业或缺做实验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应重修。

第十六条  每门课程对应相应学分,一般按学期计算。学生修读某门课程,通过考核者,获得该门课程的修读学分。除军事训练、实习实践、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形势与政策等课程在结束时进行考核外,其他课程一般每学期都应进行考核,安排两学期及以上开课的课程,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

实践性教学环节(军训、素质拓展、产业实践、就业指导、毕业论文或设计等)结束时进行考核。

课程学期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两者比例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考试凡“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在学籍卡内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该课程应重修,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持相关证明向学院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参加下一轮考试。

第十九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当学年度给予安排一次重考,重考及格及以上的,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但绩点以1.0计算;放弃重考或重考不及格的,应予重修,重修成绩和绩点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如为选修课,亦可改修其它相应课程。

学生对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经批准后,可申请重修,成绩可按其中的高分记载。

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可申请间断性听课,经教务部审核批准后至少听课三分之一且须完成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方能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对个人上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系提出复核申请。成绩复核确实有误的,由开课系通知任课教师填写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勘误报告单并签名确认,经开课系部审核,报教务部批准后予以勘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考核用百分制计算,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绩点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考核成绩M                      绩点C

0-59                               0

60-100                       C=(M-50)/10

列举如下:

考核成绩 M 0-59 60   61 70  71   80  81   90  91   100

   绩点     C    0      1.0  1.1   2.0   2.1  3.0   3.1 4.0  4.1   5.0

考核成绩按五级记分制记载的,按下列标准转换成百分制:

优=95  良=85  中=75  及格=65  不及格=0

课程学分绩的计算:学分绩=绩点×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各门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评定奖学金、评优、申请学位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大学体育课者,可改修体育保健课,成绩合格,亦可取得相应学分,但登记时注明“体育保健课”字样。

同样原因,经医院证明不宜参加生产劳动或军训者,由学院批准,可免于参加,但理论部分不能免修,课程成绩按理论课成绩记载。如课程不含理论课,其所缺学分,可以修读其他课程学分替代。

第二十三条  学院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标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读的课程及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予以记录并存档。四年内,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修读的课程和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并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学术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经审核后,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恪守学业、学术诚信,对考试违纪、舞弊行为以及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根据失信情节,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选专业、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按系或学科大类招生的学生在修完第一学年通识类课程和部分学科基础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可以选择进入相应学科门类的专业学习。部分专业允许跨类选择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因专业停止办学、停止招生,以及发现学生个体身心状况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按系或学科大类招生的学生选定专业后又要求调换专业,或按专业招生录取的学生因某种原因需要调换专业,均属于转专业。入学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学生转专业办法如下:

1.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现有教学资源条件,确定可以接受学生转出和转入的专业及人数。一般情况下各专业转出人数原则下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在校生数的10%,各专业转入人数可根据教学资源情况确定。

2.大学一年级新生转专业工作由教务部统一组织安排,其他年级因特殊情况申请专业的,需在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及充分理由,报学院审批。

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拟转入专业有利于学生就业和创业需要,理由充分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

(2)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3)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院认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4)在原专业学习困难或确因某种特殊情况,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4.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在校期间已转专业者;

(3)学院或教育主管部门在招生时有专业限制者(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学生);

(4)申请转入的专业有特殊的专业要求,而申请者不能达到的;

(5)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6)在本专业学习已修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且无特殊原因者;

(7)申请从各专业国际化教育实验班转出的(不含各实验班之间的互转情况);

(8)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5.对符合申请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申请转专业学籍方面的规定:

(1)一年级学生可以申请转入所在年级的相关专业继续学习或申请转入下一年级的相关专业重新学习;

(2)二年级学生学习超过半学期以上和一年级学生按规定应编入下一年级的,只能申请转入下一年级的相关专业重新学习;

(3)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转专业的,只能申请转入二年级的相关专业重新学习。

6.学院根据转专业有关规定以及经确定的转专业计划数,对学生转专业申请和条件进行审核,于每学期开学前确定并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7.学生转专业后,在原专业已获得的学分,凡符合转入专业类教学计划要求的,予以承认。

8.已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其在原专业和转入专业的学习时间一并计入学籍年限。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学生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一条  我院学生申请转至省内其他学校学习,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生所在系同意、教务部审核、网络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分管院领导签署转学意见,在拟转入学校研究同意后,可以转出。

省内其他学校学生申请转入我院学习,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教务部会同相关单位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院培养要求且我院有培养能力的,经院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的,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须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院对学生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对同意转入我院学习的,在学生报到入学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办理完毕。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学治疗的学生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学习的学生,可申请休学。学院认为学生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暂时不能在校学习而应当休学的,可以要求学生休学。

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的,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医疗保健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参加医疗保险者,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几种情况,应申请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有在校生资格,保留学籍期限不计入学习年限。

1.因创业需停学的学生,保留学籍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2.应征入伍的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内;

3.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需离校到国(境)内外其他院校学习的学生,保留学籍至学习结束后1年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一般于开学前提出申请。超过期限不予办理复学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必要时,应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 ,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学业预警、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学生学业预警制度,每学年结束时,按教学计划进行学生学籍处理。

1.对当学期按教学计划未修满学期课程3/5学分的或在校学习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0学分的,给予学业危机警告,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

2. 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8学分以上者,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编入下一年级应先重新修读不及格课程。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2.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有如下情形之一者:

(1)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55学分以上者;

(2)两次以上编入下一年级,无法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者;

4.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以及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5.经学院认定的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或因其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严重疾病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者;

7.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八条  除本人申请退学外,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无法送达的在学院网站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九条  与学生退学相关的其他问题,按以下办法办理:

1.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起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对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的退学学生,发给或开具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3.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或开具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4.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学籍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章  辅修专业

第四十二条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学院办学特色,加快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进一步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学院实行辅修专业修读制。

第四十三条 辅修专业教育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另外一个专业的主要课程。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辅修专业规定课程及学分者,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前提下发给该专业的辅修专业证书,符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院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包括未达到国家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可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结业后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允许重修或补修不及格课程,修满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根据毕业生工作时间安排,予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院补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结业后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明,未满一学年的,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或课程成绩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相关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核实后,将依照规定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相关学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第五十二条  学生考勤及奖惩办法等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原《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2014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务会议授权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