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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24浏览次数:14

福建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2021)》,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及驻校其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及在校居住、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每位师生员工都应掌握防火、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都有自觉维护校园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和责任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领域承担消防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校内各单位以及驻校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作出决策。

第七条  保卫部门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指导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检查各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校园内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定期组织校园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开展重要时间节点、寒暑假、大型活动等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放、使用和管理。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监督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六)组织管理学校志愿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七)积极推进消防技术防范工作,监督检查消防维保单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八)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九)受理驻校其他单位及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或装饰装修工程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以及开展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按照上级相关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及驻校其他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防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实施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台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每学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在开学、放假及重要节庆前应全面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安全检查,检查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八)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执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不得将消防控制室挪为他用。

(九)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审查和验收。

(十)配合保卫部门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及时整改、消除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按照消防救援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置火灾事故;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的管理部门,应按照本规定要求,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防火安全。

下列单位(部位)界定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宿舍(学生公寓、青年教师公寓、员工宿舍等)、食堂(餐厅)、教学楼、医院、体育场(馆)、礼堂(报告厅、电影院等)、商贸场所、酒店以及其他文体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融媒体中心和驻校邮政、通信、金融、物流服务等单位。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历史建筑。

(四)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场所。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单位。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数据中心机房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电动车充电场所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招生和就业招聘等大型活动和展览的单位,主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依法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校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保卫部门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消防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档案和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校园内严格明火管理。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人员密集场所、营业区域在使用或者营业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影响消防安全的作业。因特殊原因确需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向保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现场监管人和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不得用作学生宿舍。任何生产、经营等场所和实验室内不准人员住宿。

第十四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建立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管理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利用地下空间或者架空层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和经营性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并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严禁在教室、宿舍、实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或电池进入室内空间存放或充电。

第十七条 校内有出租性质的房屋(含公有住房),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和使用人员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使用方负责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档案(简称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能够全面反映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或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条 各单位所属场所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及灭火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检查和维护;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在保卫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相关使用单位负责检测维修。

第二十一条  学校消防供水管网和消防水系统由后勤部门会同基建、保卫等部门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运行;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关闭校园内的消防供水阀门;非紧急情况下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栓及消防箱内器材。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消防安全工作需要,设立消防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消防经费主要用于校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装备水平提升,消防设施设备检测、维护、维修和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微型消防站设置站房(可与消控室、门岗值班室等合用),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配备个人防护服,并设置明显标识。学校微型消防站建立值班备勤制度,确保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志愿消防队由保卫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志愿消防队队长由保卫部门负责人担任,队员由保卫干部及安保人员组成。学校志愿消防队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灭火器、水枪、水带、对讲机等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各单位应抽调人员组成本单位志愿消防队,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情况和应急疏散。

设有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的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建立专业处置队伍。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各单位每月防火检查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自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性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识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及防火日巡查落实和记录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宿舍、图书馆、实验室、档案馆、文物保护建筑等单位应落实每日夜间防火巡查。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防火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组织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要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识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

第三十条  各单位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立即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间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对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及时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五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演练

第三十二条  保卫部门负责制定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现场指挥部、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善后处置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实验室特点制定相应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报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各单位须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修订完善相关预案。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及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程度,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火警报告、初起火灾扑救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灭火、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模拟演练。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实行准入制度,开展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和防火技能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学校相关媒体平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

(六)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消防演练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演练的影像资料和文字材料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对新上岗、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员工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所属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岗前培训,并纳入工作计划。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其中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综治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内容,并对消防安全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条  对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责问责涉及驻校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移交消防救援部门处罚。造成重大以上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涉及民事赔偿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不履行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书》规定的职责或履职不力者,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惩处。对保卫部门下发的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拒不签字或拒不执行整改的单位不得参评各类先进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人员不得参评各类先进工作者。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具体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师大学校办〔2009〕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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