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2021)》及《福建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闽师保〔2023〕3号)《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师大保〔202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系院是学生教育管理的主体,应将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指定宿舍消防安全教育管理负责人,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有计划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消防原则,学生应对所住宿舍负有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和存放功率大于1200W的大功率电器(宿舍内由校方安装的设施设备除外)。
第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和存放烹煮电器,如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电炖锅、电烤盘、电煮锅等。
第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和存放具有潜在火灾隐患的电器,如:电热棒,电热杯,电暖器,电熨斗、电炉、取暖器、电热毯、烘干机、卷发棒等。
第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三无”电器产品和国家明确淘汰的万用插座、插线板等。充电器、插线板、电吹风等电器应妥善使用,避免直接放置在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上。
第七条 严格限制宿舍内随手泡(含养生壶)使用数量,每间限用一个,且使用过程中人必须在场。
第八条 严禁使用和存放明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其它电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用纸或其它易燃物品做灯罩。不得擅自增加除正常照明、充电器、计算机以外的用电设备。
第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燃点蚊香,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生宿舍,不得在阳台、楼梯间、弱电间堆放纸箱、饮料瓶等易燃杂物。
第十条 为确保消防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在宿舍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口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停放至学校设置的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严禁飞线、私自挪用建筑内非电动车充电插座进行充电,严禁将电池拆卸带入宿舍内充电。
第十一条 严禁在非紧急情况下擅自动用、挪用消防设备和器材,严禁破坏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应树立消防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安全用电习惯。使用发热电器时应保证电器与可燃物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严禁将发热电器用于烘干衣物、被褥等行为;人离开宿舍时,应及时拔下充电器、接线板插头,检查电器是否处于断电状态。
第十三条 在学生宿舍楼内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师生员工有义务向宿舍楼管理人员或安全事务部报告。
第十四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据《福建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闽师保〔2023〕3号)和《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修订)》(闽师协学〔2017〕35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规用具给予收缴暂管。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安全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协院办〔2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