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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电动自行车充电 安全管理规定 (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3-03-27浏览次数:51

为规范电动车管理,给广大师生电动车的充电提供方便,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充电的电动自行车需符合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通过合法渠道购买、获得CCC认证证书、具有车辆合格证等,确保使用的为合法合规电动自行车。

二.严禁在学院楼宇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室内(学生宿舍、实验室、课室、办公室和餐厅等所有校园室内场所)存放和充电。电动自行车需按学院管理规定到充电棚、充电桩等区域进行充电。

三、集中充电桩只限本学院师生使用,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充电过程负全责;控制充电时长,避免电池因过充发热而引发火灾;严禁将充电器放置在衣物、护膝等可燃物上充电;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学校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主负责。

四、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电动机额定功率不大于400W。

五、电动自行车按秩序停放充电,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自行车充电。

六、使用充电桩充电的人员每次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充电过程中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等,请及时拨打学院安全事务部值班电话(0591-22250110)或就近向执勤保安、辅导员等工作人员进行汇报,以防出现火灾及人身安全事故。

七、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八、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事务部

2021年10月


0591-22868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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