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  教学管理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提升办学水平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提升高校办学水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根据《福建省提升高校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5〕71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专项资金由国家、省划拨的提升高校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组成。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如下原则: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择优扶优。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学科专业建设、应用型本科建设、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卓越人才教育计划、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文献信息资源共享、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建设,以及改善学院办学条件等其他有关项目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学院统筹管理,滚动使用,主要采用项目管理方式进行。省级项目由专项资金拨付;院级项目由学院办学经费拨付,并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项目资金在项目立项后,根据省里年度资金下拨情况以及学院教学建设总体规划和重点建设方向,对各项目申报的建设预算进行审核,确定资助额度并予以一次性划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支出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年末未列支的专项资金应按省财政现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经批准后可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项目的建设需要,提交专项经费预算,经学院审核后,作为经费支出的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省(部)有关财政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合理使用项目资金,切实保证资金用于项目研究和项目建设。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单位同意,报教务部审批。如有重大变动,须报请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学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备购置费、资料费(包括必要的图书及软件购置)、科研启动配套经费、人才引进费用,以及与人才队伍建设有关的培训费(含国内外培训、交流发生的有关费用)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卡由资产与财务部统一核发。经费报销按资产与财务部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设备采购的,须同时按照学院资产采购与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学院将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根据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将适时调整项目预算安排和经费核拨进度。项目结束后,在项目经费结算期内未使用完成的资金由学院收回,纳入学院专项资金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教务部将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和进度安排,适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根据检查和验收情况,未达到建设要求的将采取暂停、减额或追回项目资金,收回的资金纳入学院专项资金统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省、学院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师协教〔2011〕63号)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资产与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