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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科研部 发布时间:2018-10-09 点击量: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专利管理,鼓励全院广大教职员工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维护我院发明创造专利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专利权依法授予后,学院成为专利权人。

第四条 全院教职员工都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律法规,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同时要维护我院专利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对专利的申请、维护、转化实行统一管理。科研工作部既是学院专利管理的行政服务部门,又是从事专利事务的科技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专利管理和专利服务。专利权的转让等重大事项需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报请院务会议决定。

第六条 科研工作部在本院专利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学院专利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

(二)组织协调全院专利申请、审查等相关工作;

(三)择优推荐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四)专利技术许可、专利权转让以及应用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和有关合同的签订、审核与管理;

(五)对已授权的各类专利进行登记;

(六)配合资产与财务部对专利基金进行管理;

(七)跟进专利维护、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七条 根据国家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我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职务发明:

(一)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横向课题以及自选课题且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学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学院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离及被辞退等各类人员在离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且与其在学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五)学院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到境内外其他单位的人员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与接收单位另有协议除外);

(六)学院接受外单位委托或者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

第八条 我院教职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所有,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利用我院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院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第四章  专利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一条 任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应对申请成果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就其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正确区分“可以申请”和“必须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应由发明人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专利基金申请表”,由发明人所在单位的具体负责人审核专利与专业的相关性,支持相关性强的专利,并签署明确鉴别为与专业相关专利的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科研工作部。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上报的申请成果,应由各单位学术主管或部门负责人就其专利性和经济效益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由院科研工作部进行进一步审查。对上报的成果,由科研工作部或发明人委托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负责该项专利申报的有关事宜,专利申请过程中的相关事务由发明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凡同意申报的成果,由科研工作部代表学院与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委托书》(加盖学院公章),实行一案一委托。

第十五条 原则上发明人或设计人应负责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包括文献检索报告、发明的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附图及其说明等。

第十六条 发明人对学院需保密的专有技术及其相关的信息、资料等有保密义务,凡准备申请专利的成果,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于众,科技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后进行。凡准备申请国外专利的,应首先申请中国专利,在成功申请中国专利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国外专利。

第五章  专利实施

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的成果,发明人所在单位及发明人具有将专利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服务社会的责任与义务,要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专利成果实施方式包含向他人以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有技术转让、作价投资以及完成人自行投资、融资组建公司等。

第十九条 专利成果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中的定价方式包含委托技术成果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拍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机构议价转让;由科研工作部、所在系部(单位)、成果完成人共同与受让方协议定价等。

第二十条 专利转化所得收益按学院与发明人2:8的比例分配。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签署各方应切实履行合同条款,成果完成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确保学院信誉,并有责任维护学院的权益和收益。

第二十一条 专利的侵权纠纷由科研工作部负责处理,发明人及其单位应积极协助,必要时参加诉讼活动。

第六章  申请专利费用及奖惩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广大教职员工积极申请专利,学院安排专项经费用以资助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和维护。发明人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专利基金申请表》,并附上专利申请的相关材料,可以申请由学院支付部分专利事务费用(含代理费、申请费、审查费、授权后一定年限的年费等),不足的经费由发明人自行承担,学院每人每年资助一般不超过2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为发明人核定相应的科研工作量,同时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学科研业绩奖励办法》发放科研业绩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骗取、抄袭、非法占有他人技术成果,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专利基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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