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院科研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福建省级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41号)和《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合作项目提供的研究经费、学院为各级政府部门科研项目提供的配套资金和学院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公益性行业计划性的研发类项目(专项)取得的经费,以及学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科研经费,学院为各级政府部门科研项目提供的配套资金和学院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横向项目经费。包括学院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签署合同(协议)合作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以及其他各类非财政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学院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院长责任制。在院长的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学院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
第六条 各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各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四)协作费用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须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国内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等。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等。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以及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八)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等。具体标准如下:
(元/人·月)
人员类别 | 技术专家 | 博士后及科研辅助人员 | 博士生 | 硕士生 | 本科生 |
支出标准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1000 |
(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和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学院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进行分配,不设支出比例限制。科研绩效按照单项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
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合同约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开支,并接受学院监管。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组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应当严格按第二章的经费列支范围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项目负责人应在学院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任务下达部门(纵向)或正式签订的合同(横向)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并经审核后实施。与外单位合作的项目,应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和相应的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的预算应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具体如下:
(一)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需求,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 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预算,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自然科学类项目该项费用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社会科学类项目该项费用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项目组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实报实销。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到国内工作的费用。科研人员(含参加项目研究的学院党政领导)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次数、天数,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帐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五)科研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六)学院为各级政府部门科研项目提供的配套资金和学院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全部以直接经费做预算,不做间接费用预算。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预算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500万元以下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项目资助总额):50万元以下为30%,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与所签订技术合同内容相关,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预算不受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使用范围和比例限制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项目组编制并经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的经费预算实施管理。
没有科研合同(任务书)约定的,人员经费预算支出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50%。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因研究开发实际需要,确需调剂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经费拨款单位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一)项目组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经费开支限额及开支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算批复和合同约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原则上不得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经费拨款单位审批。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四)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五)横向科研项目预算及其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由学院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院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学院组织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签署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存档。
第二十四条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学院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决算。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科研项目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转资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学院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按原渠道退回或作为学院的科研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学院资助项目的研究或优先资助原项目承担者申报的院管后续研究课题。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结余部分可由项目组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被撤销,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及资产清单,审核汇总后报送上级单位。已拨资金或其剩余部分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经费开支严格控制在预算内,由项目负责人、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分配使用、决算等。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有责任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科研经费,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科研经费用于购置图书资料的,发票必须加盖“学习资源中心专用章”,不作固定资产登记,所购置的图书资料由项目组保存;用于购置药品、试剂单项(件)超过1000元的,必须到实验管理中心办理药品入库登记。
第三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须提供项目预算、项目合同等相关依据。用于支付预算内协作单位设备费(含租赁费用)、加工费和协作费等,必须签订设备使用(租赁)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和科研协作合同。
第三十四条 使用科研经费研制或购置的仪器、设备,凡在项目完成后不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均须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能报销。
第七章 经费管理规则
第三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院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科研经费。
第三十六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学院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科研、财务、审计部门相互配合,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履行职责和接受监督相互统一的体制。
第三十七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院财务账后,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院相关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项目负责人到科研管理部门领取立项通知单和经费控制卡。
第三十八条 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每年对项目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列出当年结题验收项目,由学院财务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结余经费的结转。
第三十九条 对中止、撤销的项目,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通知项目组及学院财务管理部门停止经费使用,剩余经费由学院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学院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学院。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人员经费发放一律由学院财务管理部门转账至个人银行卡,并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二条 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组单独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学院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渠道安排解决。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科研、财务、监察等管理部门统筹本院科研经费筹集、资金安排、监督管理等事项,研究解决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问题,对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对科研经费实施监督和检查,对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实施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安全。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 应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要求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预算支出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四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地按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组织好项目的实施,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对未遵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未按预算使用项目资金、未做好项目资金决算与审计、科研诚信记录不良的,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或财务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能如期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可中止其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四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项目资助部门有专门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则严格按照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项目资助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协议),则严格按照合同(协议)执行;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与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务会议审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