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章程
( 2022年核准稿)
序 言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是福建师范大学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合作举办,2003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创办、教育部审核确认的独立学院。学院沿用母体学校福建师范大学前身校之一的福建协和大学的校名,继承和发扬福建协和大学的优良办学传统,以“高水平、有特色、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的独立学院”为奋斗目标,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践行“厚德励进,博学自强”的院训,着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积极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和新福建建设贡献力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学院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维护举办者、学院以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院网址:https://cuc.fjnu.edu.cn。
第三条 学院住所、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上街大学城学府南路,邮编:350117。经举办者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现有举办者为福建师范大学和福建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学院举办者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相应义务,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是福建省教育厅。
学院开办资金为600万元。
第五条 学院从事非营利的公益性高等教育事业,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依照法律法规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院举办者的管理、监督与考核。
第六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面向社会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七条 学院立足福建,面向全国,努力提升综合实力和办学水平,积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建成高水平、有特色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八条 学院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实基础、高素质、强技能”的育人特色,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条 学院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条 学院根据教育发展规律、市场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拟订招生计划和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学院专业涵盖文学、工学、教育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艺术学等门类;学院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结合办学条件情况,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学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自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二条 学院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建立健全科学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与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进行交流合作,推动中外合作办学和闽台合作交流,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十四条 学院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大力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培育具有学院特色和风格的文化品牌,服务国家和地方文化繁荣发展。
第十五条 学院落实校园安全稳定责任制,建立健全党政齐抓共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机制,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六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常务副书记1名,副书记1名,委员若干名。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委员由福建师范大学党委选派。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学院党委领导班子与行政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其中,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董事会;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班子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要参与讨论研究,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管理、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学院党委要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学院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及党组织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院内二级单位建立基层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三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置学院纪委和党务工作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事务部、安全事务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暂设13名董事,由举办者福建师范大学和福建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相关代表、院长、院党委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具备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成员名单按要求报请审批机关备案。届中,董事如有工作岗位变动则自动辞去董事职务,新任董事按照职务身份原则并依据相关程序予以增补。董事会成员名单按要求报请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董事长由福建师范大学校长担任,副董事长由福建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学院党委书记担任。董事会秘书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学院章程、董事会章程;
(二)聘任和解聘院长;
(三)审定学院重大发展规划;
(四)审核、批准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协调学院外部公共关系;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七)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遇有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即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可指定一位副董事长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院长;
(三)修改学院章程、董事会章程;
(四)审定学院重大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和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受委托的代表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决议由董事长签发,会议记录和决议应由董事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章程对学院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暂设3名监事,由福建师范大学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福建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纪委代表以及学院教职工代表组成。监事长由福建师范大学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届中监事如有工作岗位变动,按照职务身份原则予以变更。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由福建师范大学党委提出人选,学院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和执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执行学院董事会其他授权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院务会议制度。院务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学院领导召集并主持,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及院务委员组成。
第三十八条 学院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必须经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提交学院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民主管理、信息公开,院长定期向董事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四十一条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院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自主设置党务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决定其职责配置。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等设置相关院系,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节 院系
第四十五条 院系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四十六条 院系根据学院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建设、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学生教育管理、对学生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院系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负责本单位的党建、思想政治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系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务。
第三节 学术治理机构
第四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科研工作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院系可设立学术分委员会,行使学院学术委员会赋予的相关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教学重要事项的审议工作;设立科研工作委员会,负责科研的决策咨询、评议、评审和协调工作;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全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上述专门委员会依据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位授予工作。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委员由院长提名、院务会议审定,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院系根据实际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节 民主管理机构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院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接受学院党委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院工会作为工作机构,并由院工会与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共同承担其职责。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会是学生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群众性组织,依照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一般每一至两年举行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承担日常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院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反映师生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学院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依法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十九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合理和公平使用学院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扎实的学识;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有仁爱之心,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有高尚的师德,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障机制,依托院工会设立教职员工申诉机构,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院推动人事管理改革,结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对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院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社会实践,在院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
(三)公平获得学术交流、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
(六)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和涉及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进取,全面发展,按规定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和权利保护机制,完善全员育人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服务学生成长成才。
第六十八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法、互帮互助、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德。
第六十九条 学院关心学习或生活困难的学生,并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 校 友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院学习、进修、工作过的师生员工,以及获得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七十二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为校友提供服务,团结和凝聚校友力量,共同支持学院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办学资源。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七十四条 学院经费以学生学费为主,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学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财务制度,依法制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岗位的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六条 学院依法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学院遵循自愿捐赠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院资产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学院合法收入及接受捐赠等渠道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学院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抽逃。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继续办学。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九条 学院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条 学院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性质时,须经学院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涉及举办者变更的,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请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一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须经学院董事会讨论通过,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二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举办者要求或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八十三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院终止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予以处置: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剩余财产由举办者根据办学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十四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终止,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 外部关系
第八十五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六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七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交流,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主动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十八条 学院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接受学院委托处理或协助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十一章 学院标识
第八十九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采用盾形加绶带的外形,内部设计利用海浪和海鸥的图形元素、“协和”英文字母“CONCORD”,结合福建师范大学前身校之一的福建协和大学的标志性建筑轮廓图形,复构演变而成,下方的“FJNU”,代表母体学校福建师范大学;外环以绶带成形,体现著名社会活动家、书法家赵朴初题写的校名。
学院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母体学校福建师范大学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十条 学院院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旗面正中缀院徽和中英文院名。院徽和院名文字颜色为白色。
第九十一条 学院以获准设立并开始招生的2003年为建院年份,校庆日为每年12月7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院可以修订章程:
(一)学院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院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订章程。
第九十三条 学院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订属于学院办学重大事项,应按董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学院章程的修订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九十四条 修订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院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院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院和社会公布。
第九十五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