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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5-26   点击:74    返回

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使用范围

1.学院日常公务活动用车。

2.经学院领导批准的其他方面用车。

第二条  车辆调度

1.学院车辆由学院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范围。

2.院内各用车单位须提前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公务用车申请表》(详见附件1学院办公室审核并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安排

3.车辆调度实行凭派车单出车,未经学院办公室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

1.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检验与安全检查制度。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查和日常维护工作,坚持“三检查”(即出车前检查、行车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保持“四清洁”(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及时排除车辆故障和隐患。

2.车辆实行专人保管驾驶员对车辆负有直接保管责任。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学院办公室有权对车辆和人员进行调配。

3.完善单车管理档案驾驶员每月10日前如实申报行车里程、车辆开支、遵守交规状况和奖惩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4.建立单车运行费用核算制度具体核算项目为:汽车燃油费、车辆保险费、车辆保养与维修费、汽车年检费、过路费、洗车费、停车费等加强预算审核和过程监管,节约经费开支

5.严格车辆定点停放制度。为确保车辆安全,夜间车辆必须在学院入库停放,或经批准在指定地点停放。

6.驾驶员妥善保管车辆行驶证、保险等证件,如有丢失,要及时报告,并自行补办,费用自理。因公出差或外出休假,应将其所保管的车辆、证件,交学院办公室暂存。

第四条  车辆维修

1.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与保养,统一在经学院考察合格后确定的维修站维修、保养,未经批准不得在非定点维修站维修。

2.车辆维修、装潢或保养,驾驶员事先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公务车辆维修申请单》(详见附件2),经学院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办理维修或保养。涉及大额度的维修,按学院相关规定报批

3.车辆维修或保养时驾驶员应在场督促。维修中确须临时增加维修项目的,应先向学院办公室请示经同意后方可维修。更换配件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应将旧配件带回维修完毕后驾驶员要在维修单位出具的《车辆修理项目结算单》上签字,并带回一份交至学院办公室存底,学院办公室做好公务车辆保养维修台账。

4.因公外出时发生故障的车辆,无法到定点维修站维修的,应及时向学院办公室报告,经批准后可就地、就近维修,按前述要求执行。

第五条  车辆油耗管理

1.车辆实行加油卡定点加油,一车一卡。车辆必须到授权加油站定点使用加油卡加油,不得使用现金加油。严禁将油卡转借他人,或将该车的油指标加入其它车辆,或以任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2.车辆油耗实行单车核定,逐月统计,每年统计核算一次。

第六条  交通违章处理

1.驾驶员应当认真学习交通法规,服从交管部门管理。违反交通法规,责任自负。

2.驾驶员要及时、主动查询所驾车辆的交通违章情况,一有违章,应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第七条  驾驶员工作守则

1.规范行车。自觉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学院各项规定,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管部门和学院办公室的管理,安全文明行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和超核定时速驾车。

2.爱护车辆按时办理车辆保险、年检等手续。认真执行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坚持“三检查”“四清洁”“防四漏”,确保车况良好。正确驾驶和维护车辆,有效预防和避免车辆事故。

3.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院作息规定,按规定执行考勤,正常上班时间,未经请假,不得擅离岗位。服从学院办公室的安排,准时出车。车辆离开福州市区或长途归来要及时向学院办公室报告。严禁在上班或值班时间内饮酒。严禁未经批准私自用车,或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4.树立形象。随时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做到车内无杂物,无异味。工作期间着装整洁,文明待人,安全守时,热情周到。

5.诚实守信。按规定实事求是申报各项补贴,报销各项开支。严禁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报销油料、停车、过桥、过路等费用必须与承担的出车任务相符。

第八条  驾驶员考核奖惩

1.驾驶员要自觉服从学院办公室的管理,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驾驶技能。

2.学院办公室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根据遵规守纪、安全规范、车况油耗等情况加强驾驶员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驾驶员聘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3.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情节与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解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协院办2014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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