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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5-26   点击:36    返回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肃公务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院内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公务接待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或无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坚持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按照“谁接待、谁结算、谁负责”的要求,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学院层面的重要公务接待活动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院内各对口单位承接,确需院领导参加的,须事先报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安排公务接待的,接待单位需事先根据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如实报告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随行人数、接待时间、内容、场所、经费预算等,经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先接待后报批。

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应当与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一致,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第八条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接待住宿应该严格执行上级和学院财务部门关于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校内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支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协助安排。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用餐1次,用餐标准按照省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执行。接待单位在用餐标准内据实报销。接待省内人员一律不饮酒。接待省外人员一般不饮酒,如确属工作需要,可上普通地产酒,并严格控制用量。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安排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以安排简餐,标准为省内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寿山、日溪、宦溪除外)城区范围内均属同城。在榕省直机关到福州市城区活动均属同城。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应邀来参加业务指导、授课、讲座、专家论证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对象,费用可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结算;邀请单位在发出公函时,应明确费用结算方。

第十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总额并单独列支。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银行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或银行转账相关凭证等。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财务管理中心、监察与审计中心等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

第十九条  学院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涉外接待,由学院外事管理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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