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肃公务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院内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公务接待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或无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坚持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按照“谁接待、谁结算、谁负责”的要求,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学院层面的重要公务接待活动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院内各对口单位承接,确需院领导参加的,须事先报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安排公务接待的,接待单位需事先根据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如实报告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随行人数、接待时间、内容、场所、经费预算等,经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及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先接待后报批。
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应当与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一致,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第八条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接待住宿应该严格执行上级和学院财务部门关于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校内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支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协助安排。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用餐1次,用餐标准按照省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执行。接待单位在用餐标准内据实报销。接待省内人员一律不饮酒。接待省外人员一般不饮酒,如确属工作需要,可上普通地产酒,并严格控制用量。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用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安排用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以安排简餐,标准为省内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寿山、日溪、宦溪除外)城区范围内均属同城。在榕省直机关到福州市城区活动均属同城。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应邀来院参加业务指导、授课、讲座、专家论证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对象,费用可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结算;邀请单位在发出公函时,应明确费用结算方。
第十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总额并单独列支。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及银行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或银行转账相关凭证等。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财务管理中心、监察与审计中心等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
第十九条 学院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涉外接待,由学院外事管理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