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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3-06   点击:27    返回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

(一)审核依据和原则

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审核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促进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加强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二)审核标准

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标准依据《福建省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指标体系(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附件1)和《福建省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附件2)进行。

(三)审核程序及办法

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工作分为申请、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处理及审批四个阶段。

1、申请

凡经国家正式批准的民办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专业设置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要求,可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校,应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前一年,经本校学术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附件3);

2)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附件4);

3)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表(附件5);

4)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专家评审

省学位委员会在接到学校申请后,组织专家评议组对申请学校进行综合评审。专家评议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评审对象的综合条件,特别是应届本科毕业生是否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情况,对申请学校和专业逐个进行评审后,作出是否同意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对申请学校和专业进行表决(二者均获2/3票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形成评审结果。评审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

1)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程序如下:

①听取申请单位自评情况汇报;

②专家组集中评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情况、人才培养和管理工作等方面,抽检教育教学档案;

③实地考察教学、实验、图书和后勤保障等设施;

④分别召开教师与管理人员座谈会和学生代表座谈会;

⑤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形成评审意见;

⑥专家组可根据需要提出质疑;

⑦向申请单位反馈评审意见。

2)增列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程序如下:

①听取或审阅申请专业自评情况汇报;

②专家组集中评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教师队伍建设、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教材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工作等,抽检教育教学档案;

③考察专业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情况等;

④评审组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形成评审意见;

⑤专家组可根据需要提出质疑;

⑥专家组反馈专业评审意见。

3、评审结果处理

专家评议组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类。评审结果为“通过”的学校,应根据专家评议组评审反馈意见,于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制订整改工作方案报省学位委员会,并立即组织开展整改工作。省学位委员会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学校,待整改建设后次年重新申报(当年该单位各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挂靠其他高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

4、审批

省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评议组评审意见和整改情况,确定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批结果,发文公布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审核时间

1、申请材料报送时间

拟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学校应于提出申请当年的9月中旬,将《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和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及本科专业批准文件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送省学位委员会。

2、评审时间

评审时间于申请当年的10~11月进行。省学位委员会将根据学校申报情况,安排评审的具体时间。

3、公布时间

省学位委员会将于次年5月底前公布审批结果。

二、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增列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一)审核标准

审核标准依据《福建省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进行。

(二)审核程序及办法

审核工作分为申请、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处理及审批四个阶段。

1、申请

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经正式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办学思想端正,培养目标明确,教学计划完整,专业设置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要求,可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学校,应于该专业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前一年,经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

2)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表;

3)教育部批准设置本科专业文件。

2、专家评审

省学位委员会在接到学校申请后,组织专家评议组对申请专业进行综合评审。专家评议组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专业进行评审后,作出是否同意列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专业进行表决(获2/3票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形成评审结果,并报省学位委员会。

授权专业的评审程序如下:

1)听取或审阅申请专业自评情况汇报;

2)专家组集中评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教师队伍建设、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教材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工作等,抽检教育教学档案;

3)考察专业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情况等;

4)分别召开教师与管理人员座谈会和学生代表座谈会;

5)评审组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形成评审意见;

6)专家组可根据需要提出质疑;

7)向申请单位反馈专业评审意见。

3、评审结果处理

专家评议组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类。评审结果为“通过”的专业,应根据专家评议组评审反馈意见,于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制订整改工作方案报省学位委员会,并立即组织开展整改工作。省学位委员会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专业,待整改建设后次年重新申报(当年该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挂靠其他高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

4、审批

省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评议组评审意见及整改情况,确定增列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批结果,发文公布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审核时间

1、申请材料报送时间

拟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学校应于提出申请当年的9月中旬,将《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和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及本科专业批准文件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送省学位委员会。

2、评审时间

评审时间于申请当年的10~11月进行。省学位委员会将根据学校申报情况,安排评审的具体时间。

3、公布时间

省学位委员会将于次年5月底前公布审批结果。

三、专家评议组组建

省学位委员会根据申请学校的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议组。评议组专家应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较高的教育教学及管理水平、丰富的评审经验,客观公正。专家评议组由省学位委员会就近聘请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学校和申请学校的与申请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同行专家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按专业分成小组,每个专业评议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中2/3以上成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外单位聘请专家人数应占2/3以上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评议小组专家不参与本校申报专业评审。评议组专家代表省学位委员会履行评审职责。

附件1

福建省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指标体系

(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 审 内 容 与 指 标

二级指标满分

一级指标满分

(一)

学校办学与发展情况

1.1学校定位

学校定位准确,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发展方向明确,并得以有效实施。

3分

12分

1.2办学思路

办学思路正确、清晰,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中心,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观念,质量意识强。

3分

1.3办学特色

办学特色明显,有良好的发展趋势。

3分

1.4综合管理

机构设置合理,职责明确,工作协调;档案、文件齐全,相关制度健全、规范,且执行情况严格;管理水平高,能很好地为教学工作服务。

3分

(二)

专业建设

2.1专业建设

规划

专业总体布局与结构合理;专业设置有良好的学科基础,符合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的要求,专业建设有特色。

6分

12分

2.2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方案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能体现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适应福建省重点支柱产业发展要求,有利于实践能力、创新素质、创业精神的培养,能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培养各类高级专门人才;执行情况好。

6分

(三)

师资队伍

★3.1生师比

生师比≤16:1(医学院校为14:1;体育、艺术院校为9:1)为优;生师比≥22:1(体育、艺术院校为17:1)为不合格。

5分

18分

3.2整体结构

师资队伍的整体结构(专业、学术和年龄结构)合理,发展趋势良好。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者的比例≥50%为优;比例<30%为不合格。

4分

★3.3岗位资格

符合岗位资格的教师(主讲教师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比例≥95%为优;比例<85%为不合格。

5分

3.4师资队伍

建设规划

与成效

有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措施得力,效果明显;能较好地开展访学及学术交流等工作,师资队伍建设成效明显。

4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 审 内 容 与 指 标

二级指标满分

一级指标满分

(四)

教学条件

★4.1生均四项

经费

生均四项经费持续增长;四项经费能满足人才培养需要,占学费收入的比例≥25%为优,比例<20%为不合格。

3分

16分

4.2生均教学

行政用房

各类功能的教室齐备,能满足教学需要;其他相关校舍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6平方米/人(综合、师范、民族院校为14平方米/人;语文、财经、政法院校为9平方米/人;体育院校为22平方米/人;艺术院校为18平方米/人)为不合格。

3分

★4.3生均教学

科研仪器

设备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充足、先进、利用率高,在本科人才培养中能发挥较好作用。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5000元/生(语文、财经、政法院校为3000元/生;体育、艺术院校为4000元/生)为不合格;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占一定比例。

3分

★4.4生均图书资料

管理手段先进,图书馆使用效果好,生均年进书量≥3册。生均图书<80册/生为不合格。

2分

4.5实验室与

实习基地

建设

各类教学实验室齐全,利用率高,能满足本科教学需要,在人才培养中能发挥较好作用;校内外实习基地完善。

3分

4.6校园网建设

建设水平高,运行良好,网上教学资源丰富,在本科教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分

(五)

教学过程

5.1教学工作

计划与执行

教学工作有总体思路、具体计划与配套措施,执行情况好,成效明显。

3分

15分

★5.2教学改革

与建设(含

课程建设)

总体思路清晰,有具体计划,配套措施有力,执行良好,改革成效明显,有省、部级及以上教改项目。

4分

5.3教材建设

教材建设有规划、有保障,使用一定数量同行公认的优秀教材。

2分

5.4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内容新颖,体系设计科学合理,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有开放性实验室,创造学生参与科研和创新活动的条件;教学大纲要求的实验开出率<90%为不合格。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占有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80% 为优,比例<50%为不合格。

3分

5.5教学质量

监控

管理制度健全,执行严格,效果明显;质量标准完善、合理,体现学校的水平和定位,执行严格。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基本形成,运行有效。对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有得力的监控措施且执行情况良好。

3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 审 内 容 与 指 标

二级指标满分

一级指标满分

(六)

教学管理

6.1教学管理

队伍

结构合理,队伍稳定,素质高,服务意识强。

3分

10分

6.2教学管理

制度

档案、教学文件齐全,相关制度健全、规范,执行严格,效果明显。

4分

6.3教学管理

研究

有一定数量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论文或奖项,研究成果对教学改革起到促进作用。

3分

(七)

人才培养

★7.1基本理论

与基本技能

学生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的实际水平高,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强,有较多的研究实践成果以及校级以上的学科竞赛获奖和科技文化作品。

5分

17分

7.2毕业论文与

毕业设计

指导教师数量与水平能满足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需要,论文或设计质量有保障,能全面反映培养目标要求。

3分

7.3综合素质

思想道德教育措施完善、有效,学生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好,心理健康。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97%为优,合格率<95%为不合格;群众性体育和竞技体育开展得好。

3分

7.4教风

学校重视师德师风建设,教师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谨治学,从严执教,教书育人。

3分

7.5学风

学风建设和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措施得力,效果好,学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考风优良;校园课外科技文化活动丰富活跃,多数学生积极参与,效果好。

3分

总分为100分(注★的指标为核心指标)。总评分≥60分,且核心指标得分≥16分为通过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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