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院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帮助患有重大疾病且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高的教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增强教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保障能力,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从教职工福利费和院工会经费中划拨专款成立“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补助金)。资助对象为我院参加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按要求缴纳工会会费的会员。
第二章 医疗补助金的来源
第三条 院工会每年从工会经费中拨付5万元,学院每年从福利费中配套拨付10万元,每年合计15万元作为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医疗补助金以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计算周期,当年度15万元用完即止,有结余时则可累积使用。当医疗补助金滚存结余达到50万元时,学院和院工会则暂停拨付。
第四条 医疗补助金接受院内外各单位、各社会团体、海内外校友、社会爱心人士及教职工个人的捐赠。该部分资金单列使用。
第三章 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学院成立“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组长由院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院工会、资产与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教师工作部)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院工会。
第六条 医疗补助金由学院资产与财务部管理,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具体事务。
第七条 医疗补助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收支情况由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每年在院内进行公示。
第八条 医疗补助金主要用于补助学院教职工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不用于其他生活困难的帮助。
第九条 凡我院参加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按要求缴纳工会会费的会员,如发生重大疾病,并在社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参照《福建省总工会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重大疾病的病种范围及定义》,计算内容见第十一条)。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能享受医疗补助金的补助:
(一)伪造或篡改病史、单据,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二)因醉酒、吸毒、斗殴、自杀、自残、自伤以及故意犯罪或拒捕造成伤残住院的;
(三)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或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所造成伤残住院的;
(四)正常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以及与原发性疾病无关的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及其他医疗行为;
(五)整容、美容、健美等非医疗行为,非功能性矫形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预防和保健性诊疗项目(如预防性阑尾切除),各种医疗咨询和医疗鉴定。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范围。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标准根据教职工自付费用额度相应的比例予以计算,计算范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自付费用部分(含个人医保卡上未统筹的个人支付金额)。
(一)具体补助额度如下:
1.自付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10%;
2.自付费用在2万元到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补助15%;
3.自付费用在4万到6万元(含6万元)的部分,补助20%;
4.自付费用在6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25%。
(二)每一位补助对象每年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5万元;
(三)当年度申请补助总金额超过15万元,启用捐赠资金,捐赠资金每年使用额度不超过捐赠累计总额的20%。如捐赠资金使用额度超过捐赠累计总额的20%,则补助金额比例统一作适当下调,直到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5万元加捐赠累计总额的20%。
第五章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重大疾病补助者原则上统一于次年1月1日至8日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向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提供国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出院小结和发票(含自费部分,可用复印件);
(三)提供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住院费用结算单(如因急病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医院紧急就医,请按福建省医保中心规定的异地就医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重大疾病补助者申请时提供材料的时间为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一)单位初审。相关材料由所在分工会主席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提交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材料复核。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本办法测算出补助额度标准后,提交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审定;
(三)学院审批。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召开工作会议,对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的本年度所有申请重大疾病补助的材料进行复核,并逐个讨论审批补助额度;
(四)院内公示。将补助对象及额度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费用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将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报送资产与财务部,资产与财务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申报、审核要求: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票据和证明;医疗收费发票须有医院的住院收费专用章;
(二)审核单位应对申请人填报的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以医保系统体现的项目为认定依据;
(三)对提供不实信息的个人(或单位)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时间后办理住院的适用本办法)。原《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