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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院务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29   点击:50    返回

一、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及《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健全和完善学院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务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院务会议主要研究拟提交学院党委会、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学院党委会、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须经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必要时再提交学院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院务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一)学院重要发展规划和重要工作计划。

(二)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职数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四)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议;申请对外投资、对外捐赠、银行贷款等。

(五)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等。

(六)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院级重大表彰事项。

(七)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事先由院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根据学院党委会、董事会重大决策或决议,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实施办法。

(三)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规章制度和重点工作安排。

(四)学院教学、科研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教学业绩和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专业设置、调整、建设与评估,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制度修订,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六)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师资招聘、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教职工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九)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行政奖励、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十)对外交流与合作实施中的重要事项,聘请名誉、客座教授等有关事项。

(十一)学院年度财务预算调整(不含部门内预算科目之间的金额调整),以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十二)安全稳定、资产管理、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和后勤保障等重要事项。

(十三)学院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四)其他事关学院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十五)按规定需要由院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院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授权其他院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院务会议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及院务委员组成。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并告知学院办公室。研究某项工作,如无特殊原因,其分管院领导必须出席。

学院办公室、党务工作部(组织部、统战部)、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纪检监察人员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院务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政领导提出建议、经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对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其他党政领导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院长和其他党政领导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讨论决定涉及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管理、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时,学院党政领导要把好政治关。

凡属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务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  院务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  院务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相关议题分管院领导和提交单位应在会前就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履行相应程序,提出具体建议方案,并形成书面材料。议题提交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签署完整的《院务会议议题审批表》、上会书面材料(保密材料除外)提交学院办公室汇总,经院长审批后方可上会。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提交议题相关材料的,不予上会。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  院务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四条  院务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保留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院务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时,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院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务会议通报。

第十七条  院务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八条  院务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院务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或院务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务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院务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收集并发放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院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院务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院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院务会议制度(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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