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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院务会议制度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3-06   点击:3    返回


为了健全和完善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院务会议是学院董事会领导下的学院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学院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学院院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主要议事内容: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

2.研究制定学院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中远期发展规划;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3.研究讨论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止。

4.研究决定学院的机构设置、师资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师生员工的奖惩、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调整等事项。

5.研究决定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活动安排。对专业设置或调整、教学改革、学科建设、教学设施建设等提出实施意见。

6.研究决定学院的财务预算工作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7.研究制定学生教育、培养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

8.研究学院重要外事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方面的重要问题,讨论有关人员出国访问、工作、进修等事项。

9.听取分管领导就所分管工作的汇报及各部门工作汇报并作出相应决策。

10.其他需要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议事程序

1.院长为院务会议召集人,必要时可委托常务副院长召集。院务会议成员由院党政领导、院长助理、办公室负责人出席,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日期相对固定,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2.各单位拟向院务会议提交的议题,原则上应提前3天与学院办公室联系,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内容包括:议题、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及建议或方案。院办对申报的议题进行审核筛选,分轻重缓急,提出每次院务会议的议题,报经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常务副院长审定后,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给与会成员,使与会成员对所研究的问题有充分的思考,便于决策。无特殊原因,凡事先未提供书面材料和提出意见、建议的议题,一律不上会研究。

3.有关单位提交院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提出可供决策的方案或建议。如议题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工作,要事先进行协调会商,方可提交会议讨论。在分管院领导或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的问题,或部门没有提出具体意见,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不提交院务会议讨论。院务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情况紧急临时增加议题的,需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4.讨论决定问题时,会议成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原则上应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对需要表决通过的问题,与会成员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必要时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5.院务会议会务工作、会议纪要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要认真记录,存档备查,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以会议纪要或抄告函、口头等形式通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由分管的院党政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必要时向院务会议汇报。对缺席的院党政领导,由院办主任向他们转达讨论决定的事项。

6.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通过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的,由院办负责督查。校办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向院党政领导汇报,必要时可向院务会议汇报。

第四条  会议制度

1.院务会议原则上需要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在研究决定学院发展战略、工作规划、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时,必要时请福建师范大学分管领导出席会议。研究某项工作,其分管领导必须出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事先应留下明确意见。院务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在会前向院长请假,并告知学院办公室;在可能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会议列席人员由分管领导确定,从严控制,列席人员是否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由会议主持人酌定。

2.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讨论决定问题。对分歧较大的问题,可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再做决定,也可将问题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

3.院务会议成员要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泄密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4.院务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与会人员自己或其亲属的职务聘任、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涉及议题被通知列席的人员,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场,研究完毕即退席。

5.院务会议成员要讲大局、讲团结,以身作则,勤政廉政,齐心协力,认真贯彻落实会议议决的事项,共同将学院的各项工作做好。对院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改变或否定会议决策。执行中如遇困难,需改变执行方案时,应及时向院长汇报,须复议的,应按复议后的决定执行。对执行不力或出现失误,应及时批判纠正,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6.院务会议必须有真实、准确、全面、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形成的有关文字材料,应按文书档案有关规定保管、归档。形成的会议纪要应准确表达决议的内容,并经会议主持人签发执行。

第五条  本规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则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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