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会议费管理,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根据《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福建师范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会议数量、会期和人数。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额度。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四条 会议分类如下:
(一)一类会议:在国内举办的国际会议(学院与外国有关组织、团体、机构共同在国内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的年会、例会及其他以国际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会议)。
(二)二类会议:国内主办(承办、协办)会议(学院与国内有关组织、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的年度工作例会及其他全国全省性会议)。
(三)三类会议:院内业务管理会议(因教学、科研、管理需要举办的院内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
第五条 会议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各单位应事先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会议审批表》(包括会议名称、会议类型、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代表范围、数量及工作人员数量、会议费预算及经费来源等)按以下流程送审后方可执行:
(一)一类、二类会议报学院办公室及院长审批,一类会议还应按照学院外事管理部门要求提前三个月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三类会议,由各单位自行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会议经费开支在1万元以上的,应经过院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开支。
第六条 各单位未经审批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承办 (承接)各类会议。经审批准予对外承办(承接)的会议按照“谁承办(承接),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督”的原则,由具体承办(承接)单位负责各项会务工作。
第七条 严格控制会议会期和规模,会期和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确定。外地代表会议报到和离开的时间,合计不得超过2天。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一类会议、二类会议不得超过会议代表人数的8%,三类会议不得超过会议代表人数的6%。
第八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的会议,原则上安排在学院内部会议室、学术报告厅等场所。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须经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 参会人员以在榕单位为主(超过50%为在榕单位人员)的会议,原则上应在福州市召开,确需到福州市外召开的,应报学院办公室及院长审批。
第十条 会议召开所在地的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但住址与会议地点距离较远、往返时间较长,影响参会质量的可以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用餐应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议会场(除国际会议参照国际惯例外)一律不摆花草,不提供水果。
第十二条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开展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议费开支标准,结合会议实际情况科学编制会议费预算。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会议总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
本条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会议 | 360 | 150 | 90 | 600 |
二类会议 | 300 | 130 | 70 | 500 |
三类会议 | 270 | 130 | 50 | 450 |
(一)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 办公文具、医药费等。
(二)院内工作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伙食,会议若超过半天,可按工作餐标准进行补助,工作餐标准30元/人.餐。
(三)各类会议应严格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执行,超标准部分不予报销。
(四)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的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旅费,原则上回所在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国内旅费、国际旅费,比照学院相应的差旅标准报销,列“差旅费”科目核算。
(二)会议举办者根据需要,向参会专家发放的各类劳务费用、会议论文出版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际会议发生的同声传译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实报报销。
1.使用联合国官方语言的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每人每天不高于5000元;使用联合国官方语言以外的其他语种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每人每天不高于6000元。笔译费用每千字不高于200元。
2.同声传译设备租金的人均定额标准不高于每天100元。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或国际会议惯例,各单位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用。会议费用收取的标准应在会议费预算列明,收取的费用应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会议报销应优先使用收取的会议费用。收取的会议费用报销后如有结余,转为学院经费用于补充教学、科研支出。
第十八条 会议费原则上不得预支。
特殊情况确需预支的,需按规定程序审批。会议结束后,预借的会议经费如有结余,应及时转回学院,不得滞留在院外。预借会议费应提供:会议通知、会议审批表。
第十九条 会议费报销应按会议费预算执行。如因特殊情况,实际支出超出预算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报院长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要求一次性报销完毕。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会议审批表、会议决算表(见附件)、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如无法提供签到表,可提供参会人员名单、所在单位、联系方式)、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发票、费用明细单据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的支付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有关精神、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协办上级部门、人民团体、学会、协会等单位委托召开的会议,按相关单位的委托计划(或会议通知)或团体、学会、协会章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会议审批表
2.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会议决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