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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29   点击:10    返回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学院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及其工作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书,参照本办法管理。学院与教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审批、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和备案、归档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学院对外事务涉及经济行为的,除规定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外,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合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学院其他内部信息。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院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

第八条  办公室是学院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修改学院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根据需要协调学院法律顾问,对涉及学院“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合同价款较大、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对学院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三)指导和监督归口管理部门、承办单位合同相关工作,督促规范订立、履行合同和协助合同纠纷处理;

(四)开展合同管理培训,为院内各单位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按规定出具学院授权委托书;

(六)完成学院交办的合同管理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院根据职能部门机构设置和业务范围确定相应职能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合同审核、登记、编号和归档工作;

(二)指导、监督承办单位做好合同订立、签审、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备案、保密管理等工作,定期评估、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常用合同范本;

(四)协调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纠纷;

(五)完成学院交办的合同管理其他工作。

第十  合同承办单位是指因工作业务需要订立合同的学院各二级单位,是合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承办合同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做好风险防控;

(二)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订立和签审工作;

(三)负责合同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等工作,按规定做好相关登记和备案手续;

(四)负责合同签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的收集与保管,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整体交付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归档;

(五)其他与合同归口管理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和承办合同。合同事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归口管理部门、承办单位工作职责的,应根据合同标的性质、主要签订目的、项目经费来源等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和主要承办单位。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学院对外签订的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后,以“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的名义订立“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公章已取得学院授权的二级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未经学院书面授权,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或者学院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合同。

严禁任何学院二级单位和个人擅自以学院名义或本二级单位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事项制定相关条款。

第十  学院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但需要认真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填写。国家或行业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合同范本,经法律顾问和办公室审查后予以使用。对于合同相对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对其条款进行详细审查和核对。

凡未按照学院合同范本签署或对合同范本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合同,签署前均提交学院法律顾问审查。

第十  合同文本应当遵循法律文书的规范要求,内容表达应当严谨、准确。合同涉及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违约责任、有效期等主要条款必须约定明确。合同填写不得留空,严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对于协商过程中未达成一致的合同模板条款,应当删除。合同涉及学院行政、教学、科研等信息以及教职工、学生信息的,应当约定保密条款。合同涉及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归属的,原则上应约定归学院所有。

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原则上应约定为学院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  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但合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同时送其他部门会签。会签部门应当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但未出具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  重大合同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审签,除重大合同以外以学院名义订立的其他合同,学院可以授权分管院领导审签。

重大合同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一)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项目的;

(二)对外从事投融资、捐赠、资金借贷等活动的;

(三)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四)涉外合同,即与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

(五)法律关系复杂或对学院有重大影响的。

十九  被授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签署合同,不得滥用委托代理权。未经学院书面同意,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利转授第三人

第二十条  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均须经有关职能部门和监察部门审核非学院合同范本的还须经法律顾问审核),归口管理部门登记、编号,并经办公室进行程序性审核,院领导审签后方可盖章。

二十一  院内二级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以及工程项目的,可以本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盖本单位公章。相关合同如需加盖“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公章,应在完成合同审批程序后,按照学院印章管理办法申请用章。

院内二级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由本单位负责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及归档工作。

院内二级单位经学院相关议事决策机构授权自行采购的项目,需以学院名义订立合同并按规定签订,合同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把关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合同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登记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对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积极履行合同。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合同相对人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院利益受损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及具体承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按照合同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手续,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确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订立规范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与合同相对人协商解决,归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纠纷处理提供指导。因合同纠纷引致诉讼或仲裁的,承办单位应当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应对诉讼争端,依法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应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承办单位进行诉前论证,经法律顾问和办公室审查后报学院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涉外合同以及其他专业性强的合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院内外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等参与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保管合同档案,并注意做好记录或形成书面材料。合同档案一般包括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补充或解除协议、对方当事人资质及征信材料、审批文件、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备忘录、交货凭证、验收文件以及往来函件、数据电文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上述材料均应妥善收集和保管,并作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一并备案、存档,不得随意遗弃、丢失或销毁。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建立合同文本统一分类编号制度。合同字号一般包括机构代字、合同属性、年份全称和顺序号等要素。

第三十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学院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合同档案及时移交学院档案部门保管。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对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报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不签订书面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授权期限终止后擅自订立合同的;

(三)按规定应经审核而未审核擅自签订合同的;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五)与合同相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学院利益的;

(六)违反保密义务的;

(七)丢失或者隐匿、故意销毁合同及相关文件、材料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造成学院利益受损的其他情形。

造成经济损失或发现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后,责任人积极采取措施,部分或全部弥补学院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七章    

第三十  法律法规对合同审批权限、订立流程、生效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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